违约金约定过高的处理原则
案例回放:
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是30万元,被告违约,原告无损失,原告要求按约定支付违约金30万元,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被告代理律师提出违约金过高,要求法院予以调整。一审法院以没有充分法律依据为由,不予支持,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0万元。
二审法院,在上诉审中,被告抗辩认为违约金过高,要求减免违约金,认真听取律师意见,予以采信。根据合同法的精神,最终依法裁决:鉴于原告损失较小,酌定调减为10万元。
法律分析:
现阶段由于国内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影响,民商事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现象比较突出。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违约金或者极具惩罚性的违约金条款,人民法院应合同法及相关解释等关于调整过高违约金的规定内容和精神,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
在当前企业经营状况普遍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对于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坚持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合理调整裁量幅度,切实防止以意思自治为由而完全放任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调整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进行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当事人未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进行释明。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作出裁决。应避免简单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机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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