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又撤诉,算第一次起诉离婚吗?
关于离婚案件,很多当事人问律师最多的一个问题:
原告起诉离婚立案后,又不去开庭或者直接向法院撤诉,过了6个月后,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个后面的诉讼算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吗?法院一定会判离吗?
答案:不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判断。
因为有的当事人咨询过其他的律师,不知道别的律师从哪里来的“招数”,撺掇当事人起诉离婚后,又撤诉,这样过6个月后再次起诉,说是法院就会判离。对于这样的策略,作为一名专业的律师只能是劝当事人千万要三思,谨慎撤诉。
关于判决离婚的标准在民法典第1079条有列明,大家可以自己看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规定的关于和第二次起诉有关的内容仅是这样表述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对照民法典条文可以明确看出:
从起诉次数的分析看,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又“分居满一年”的条件,再次起诉才构成民法典中“应当”判决离婚的标准。
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判决不离,6个月后再起诉,都不构成法院肯定判离的标准。
所以说主动撤诉,法院会出一个裁定准许撤诉的裁定书,而非判决书,都没开庭,怎么会判,没判又怎能说是判不离呢?
那么“第二次起诉离婚,可以判离”的说法是不是乱说?
也不能这么说!很多法官和律师都提过这类说法。时律师也说过,第一次起诉判决不离,6个月后再起诉,判离的概率很大,注意是概率大不是必然。这个说法来源于司法实践,民法典规定的判离标准不是死的,除了列明的判离标准以外还留了“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可以判决离婚”的口子。
实践中,第一次起诉离婚态度坚决,但因证据不足判不离。6个月后又很快起诉要求离婚,即使没有其它证据,这个坚定的态度通常也会让法官认为感情确实破裂了,判离的可能性很大。但由于不是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个尺度不同法官是不一样的,律师认为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态度是否坚决很重要,如果真想离婚,起诉后很快就撤诉不是好的选择,实践中这样操作的,第二次起诉很多都没判离。所以,没有特殊情况,真想离婚的,起诉后不建议主动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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