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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非亲生,男方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米粒6个月前 (10-03)普法百科25

孩子非亲生,欺诈性抚养中男方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孩子非亲生,男方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一、什么是欺诈性抚养?

欺诈性抚养并非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并且对此概念学术上存在两种不同的定义,两种定义的分歧在于:女方在此过程主观上仅限于故意,还是说可以包括故意和疏忽大意两种情况。

本文综合学术界的两种不同观点总结为:欺诈性抚养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后,妻子一方明知其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但却隐瞒事实真相而未告知丈夫一方,或者因疏忽大意而误认,从而使一方承担该非婚生子女抚养义务的行为。本定义将欺诈性抚养时间段从结婚后扩大到离婚后,将女方过错归纳故意和重大过失两种主观形态。

二、欺诈性抚养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

(一)诉讼请求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欺诈性抚养纠纷案件中,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主要涉及请求解除夫婚姻关、否认存在亲子关系、解除抚养关系等。财产关系涉及事项较多主要包括退还彩礼、返还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无过错方损害赔偿、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一般情况下,原告主要是受骗的男方,但也存在女方因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不同意离婚,女方为了保证第二次能够顺利离婚、获得子女抚养权,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自己并主动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

(二)适用法律规范不同,导致责任主体和判赔金额存在差异

起诉案由将直接影响诉讼请求内容、适用的法律规范以及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通过检索相关案例,可以初步总结涉及欺诈性抚养纠纷案由主要包括离婚纠纷、离婚后损害纠纷、侵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等。原告是男方时,被告不限于女方,如果孩子生父存在与女方共同侵权时,生父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并承担连带责任。起诉离婚同时主张欺诈性抚养的,案由基本定为离婚纠纷;如果是离婚后发现并起诉的,有的案由认定为侵权责任纠纷,这些案由的不同,直接影响原告在此过程中诉讼主张所适用的法律规。作为唯一规定欺诈性抚养退还抚养的的******《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1991]民他字第63号),该《复函》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并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从该条文可知,该《复函》仅就离婚后抚养费返还作出了规定,但是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抚养费是否返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该条适用的前提是结婚后女方出轨生子。

但对于婚前恋爱期间,女方与第三人发生关系怀孕,女方在不确定孩子亲生父亲情况下与原告结婚的,出现不同法院完全不同的审判结果。其中,重庆某法院认定女方欺骗行为使男方陷入错误认识而抚养非婚生子女多年,男方人格和财产利益受到严重侵犯,女方应承赔偿男方精神损害抚慰金。而江苏某法院则认为,女方是在婚前与他人生育子女,并不属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范围,也不属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四种法定情形,故对于男方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离婚案件涉及的因素多、社会影响大,法律规定没办法事无巨细,

这增加司法实践中法官审判难度的同时,也赋予法官在案件中享有的自由裁量权,以便在具体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

三、受骗方男方的司法救济途径

(一)有权主张返还抚养费

对于欺诈性抚养纠纷中男方请求返还抚养费请求权基础学术界存在四种学说:无效说、无因管理说、不当得利说、侵权损害赔偿受等不同观点。

不管基于何种学说,欺诈性抚养中,男方非亲生父亲亦非继父,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因此女方应返还抚养费,但是实践中,抚养费返还金额的多寡却是司法难题,因为诸多事实已经淹没在琐碎的生活之中,男方即使支付大额抚养费但无证据予以证明。

司法实践中,若男方无法提供证据支付的抚养费金额,法院主要结合抚养年限、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以及孩子的生活需要予以确定,还有部分法院认定即使女方欺骗行为,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无约定财产制情况下,抚养费应视为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故法官在确定孩子抚养费数额后,判决数额的一半为男方支付的抚养费,要求予以退还。比如重庆法院判决为:因张某出生至8个月生活在成都,出生9个月至2018年9月生活在重庆农村,本院分别参照四川省统计局发布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重庆市统计局发布的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应返还的抚养费。故张某的抚养费为:2013年为13897元[(15050元/年÷12个月×8)+(5796元/年÷12个月×2)]、2014年为7983元、2015年为8938元、2016年为9954元、2017年为10936元、2018年为8983元(11977元/年÷12个月×9)。原告应向被告返还自张某出生至2018年9月的抚养费的一半,即30345.50元[(13897元+7983元+8938元+9954元+10936元+8983元)÷2]。

(二)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1.重婚的;2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5.其他重大过错。妻子与他人发生关系并生子的行为,必然会对男方造成严重精神痛苦,同时男方还要承受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和乡邻间的风言风语,支持男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仅有法律规定,同时可以通过一定的物质上补偿弥补其精神痛苦,同时也是对你女方行为的惩罚,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公众遵守婚姻道德。

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原告起诉主张的数额与法院实际判决的金额存在巨大悬殊,有的原告出于愤怒等各种情绪主张50万精神损害赔偿金,但该案法官仅支持3万元。综合现有的判决可以发现,法院普遍支持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在5万元以下。

因此,精神损害赔偿金应该在合理范围内进行主张。******《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请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也就是说法官在每一个个案中,会结合当事人经济情况、损害后果等综合条件进行自由裁量。

比如,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男子年过半百发现儿子非亲生”一案中,该男子发现养育了近20年的儿子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法院最终综合各种条件判决女方赔偿该男子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近年来,基于社交活跃性的增加和亲子鉴定技术的提高,欺诈性抚养纠纷频频发生,此类案件的发生对于当事人甚至孩子都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判决女方返还抚养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有利于扼制社会不良之风。

四、否认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举证责任

(一)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亲子关系关系牵涉人伦道德,关系社会安定,对于男方与孩子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法院启动亲子鉴定和认定都非常的慎重,同时亲子鉴定遵循自愿原则,法院是无法强制一方做亲子鉴定的,所以男方一般应从如下几个方面举证:

1.提供不存在亲子关系的初步证据,同时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

2.私下通过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做亲子鉴定,将亲子鉴定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私下鉴定存在女方不认可的情况,但是现在亲子鉴定全程录音录像,所以在女方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也是会认可该鉴定结果。

3.通过遗传血型确定不存在亲子关系。

(二)例外情形:法院推定不存在亲子关系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鉴于亲子关系鉴定以自愿为原则,所以在女方拒绝配合做鉴定的情况下,男方又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不存在,此时,法院就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推定为不存在亲子关系。

五、江苏省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名录

目前江苏省有14家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开展亲子鉴定的业务,具体名单如下:

南京

南京红十字血液中心司法鉴定所

无锡

无锡中诚鉴定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

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

苏州

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江苏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苏州市立医院司法鉴定所

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南通

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

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

连云港

连云港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

扬州

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泰州

泰州华德司法鉴定所

宿迁

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


相关法条:

1.《民法典》第1091条

2.《******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十五条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2010)》规定

5.《******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

6.《******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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