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损害用人单位利益,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
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害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赔偿责任如何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赔偿责任,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害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鉴于有关劳动法律关系的立法初衷为保护劳动者利益,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无论是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民事侵权责任赔偿的规定,还是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关于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害应当对用人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们认为,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害,应当对用人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责任范围应当区分劳动者造成损害时的主观状态,即应当区分是故意还是重大过失;如果劳动者系故意造成用人单位损害,则应当按照全面赔偿原则进行处理;如果劳动者因重大过失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则应当按照有限赔偿原则进行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归责原则应当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价值取向及用人单位用人风险自担原则为出发点,鉴于有关劳动法律关系的立法初衷是为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劳动者赔偿责任的成立应以故意和重大过失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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