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三个月就离婚的妻子,能分割丈夫家的征地补偿款吗?
小刘与小美,经熟人介绍在一次相亲中相识,虽然是相亲,但是两个人并没有达到谈婚论嫁的程度。恰巧小刘家里面耕地被征收,当地政府的补偿政策,是按照户口本上的人口进行计算的,人口越多,获得的补偿款就越多。为了获得更多的补偿款,小刘、小美两人领了结婚证,而且小美也把户口迁过来。
可惜好景不长,两人的婚姻并没有维系多久,在领取补偿款后的第三个月,两个人就因为感情不和选择离婚。离婚时两人才补偿款的分割产生了分歧,小刘不愿意给女方一分钱的补偿款,理由是两个人在结婚的时候花了一笔钱,所以要用补偿款折抵这笔钱,小美当然不同意,直接起诉到了法院,那么小美能获法院的支持吗?
法院经审理,最后判决女方小美有权获得补偿款。我们来看看法院判决的理由:
第一,征地补偿款来源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换句话来说,只要当事人具有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有资格获得这种补偿款。而本案当中,小美是通过结婚转户口的方式获得小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小美是有资格分得补偿款的。
第二,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对于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相应的权益,应当依法进行保护。换句话来说,夫妻双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中所享受的权利是相同的。既然小美已经合法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她自然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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