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给员工的份,离婚后才到手,需要分给另一方吗?
公司分给员工的股份,离婚后才到手,还需要分给另一方吗?今天咱们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聊聊这个问题。
小刘是国内某大型互联网公司的一名员工,公司为鼓励员工长期在公司工作,与员工签订了股份期权协议。协议的内容大致是,小刘可以获得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但是这个股份不是一次性给予的,小刘必须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四年,才能获得所有的股份,每工作满一年可以行使1/4的股份。
小刘在公司工作的第三年,与妻子小丽离婚。小刘与小丽,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没有异议,唯独对小刘公司给予的股份产生了分歧。小丽认为,这部分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有一半应该属于自己,小刘当然不认同,最后两人闹上了法院。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刘在离婚之前,能够获得的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分割,小丽是可以获得这一部分的股份。本案当中的股份具一定的特殊性,具体来说,小刘首先获得的是可以得到股权的资格,然后再根据事先与公司约定好的协议,工作满一定的年限才能真正的获得股份。在这种情况下,股份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属于小刘的个人合法收入。
《民法典》第1061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获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当中,小刘在离婚之前所获得的股份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这种股份并没有变现,但是它属于明确可以获得财产性利益,所以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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