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答应给女方钱,现在没钱给,不给违法吗?
离婚时,男方表示自愿给女方一笔钱,但后来因为条件不允许,无法兑现这笔钱, 如果男方不支付,违法吗?今天咱们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聊聊这个问题。
小吴和小美是一对夫妻,现在因为感情问题准备离婚,两人还签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里有这样一个约定,小吴自愿支付给妻子小美30万元作为补偿金,补偿金分6次,每次支付5万元。小吴在支付完第一次的5万之后,就再也没给过钱,小美认为小吴属于违约,便把小吴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继续履行支付义务。
小美的理由很简单,小吴是通过离婚协议的方式,自愿赠送给自己30万元。这属于一附道德义务的赠与,除非自己不愿意要,否则必须给。小吴则表示,自己不愿意继续支付是有理由的,当初在离婚的时候,自己的确是自愿给对方30万元,但是这笔钱并不是赠与小美的,因为当时小美的身体不好,又没有工作,他是想帮助小美。而且现在自己遭遇变故,经济收入严重下滑,每个月的稳定收入只有3000块钱,根本无力支付剩余的款项。所以他有理由终止协议,不再支付剩余的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30万元属于离婚之后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在帮助人经济情况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可以依法终止协议。根据《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在离婚的时候,一方有经济困难,有生活压力的,另一方应当依法进行帮助。在本案当中,双方的情形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小吴是有义务帮助小美的。但是这种帮助并不是永恒不变的,帮助的人是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变化而对帮助进行调整的,甚至还可以解除帮助,当然,已经进行过的帮助是不得要求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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