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受益人于保险事故前死亡,其收益应如何处理?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了多个受益人。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这些受益人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获取各自的赔偿金。但是,如果在发生保险事故前,受益人发生了一些情况,导致其受益权丧失。比如,受益人死亡,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者是丧失了受益权。这个受益人原来所享有的赔偿份额应该由谁获得呢?
如果发生以上几种情形,可以按照我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解释(三)》第12条的规定处理。这条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在一个具有多个受益人的保险合同下,发生以上情况,按照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如果没有约定受益和份额的,则由剩余受益人平均享有;
如果没有约定受益顺序但是约定了受益人各自享有的份额,则按照约定的份额分配;
如果约定了顺序没有约定份额,由同顺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如果没有同顺序的受益人,则由另外一顺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
如果约定了顺序也约定了份额,应该由同顺序的受益人按照相应的份额享有,如果同顺序没有其他的受益人,应该由另外一顺位的受益人按照平均原则享有。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加深对这条规则的理解。
原告曾某忠、邓某凤、李某华、曾秋某、曾桂某诉被告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6月4日,曾某赛向中国农业银行平江县支行借款50000元。为确保还款安全,应农行平江县支行要求,曾某赛在农行平江县支行新城分理处,为前述借款投保了一份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为168元,保险金额为56000元,保险期间自2015年6月4日零时起至2016年6月2日24时止。保单约定第一受益人为贷款发放经营机构,即农行平江县支行,第二受益人为法定。2016年5月13日8时左右,曾某赛因身体不适前往陈靠林诊所(无证行医)就诊,在治疗过程中意外死亡。
该事故经平江县梅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结案,由陈靠林一次性赔偿原告方人民币350000元。曾某赛身故后,其亲属及时向农行平江县支行新城分理处进行了告知,农行平江县支行也有向被告主张过权利,但没有以诉讼的形式向被告主张保险理赔权利。2017年4月12日,农行平江县支行以借款人曾某赛的配偶李某华和保证人朱某辉为被告,向本院梅仙法庭起诉,要求偿还前述曾某赛的借款。另查明,原告曾某忠系被保险人曾某赛父亲,原告邓某凤系其母亲,原告李某华系其配偶,原告曾秋某、曾桂某系其女儿。
另查明,第一顺位受益人于2017年4月12日,以借款人曾某赛的配偶即本案原告李某华和保证人朱某辉为被告,向法庭起诉,要求偿还前述借款。该案已经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案。
有一个争议焦点对本案来说十分关键。在保险合同约定了受益顺序的情况下,作为第二顺序的法定受益人是否有权要求保险人赔偿。在本案中,通过法院查明的事实可知,第一顺位的受益人没有以诉讼的形式主张保险理赔,而是被告提起的以曾某赛的配偶提起的偿还借款的诉讼,表明了其放弃了作为第一受益人向被告主张理赔的权利。农行平江县支行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受益权。那么,接下来按照以上司法解释进行裁决便可。
所以,实践中的情况较为复杂,需要证明法律适用的条件已经具备。对于这个案件来说,需要证明第一顺位的受益人放弃了受益权,而这个事项得到了证明,接下来的问题反而好应对了——直接适用法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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