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法院管辖权法律分析
人生得失无常,凡是路过的,都是风景;能占据记忆的,都是幸福。你只有从过去中转身,看得开放得下,才能从容地活在当下,幸福才会在明天迎接你。
婚姻作为两个人的人生合作,有人幸得白头,有人中途可能需要换乘。离婚作为追求下一站幸福的必要手续,而办理这个手续可以通过协议、诉讼两个方式。婚姻既然是合作,总会积累财富,法律上称之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些财产在双方决定终止合作时亦或在终止合作后需要进行清算、分配,即财产分割。分割方式也相对应有协议、诉讼两个方式。
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途径,不论是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亦或是协议得不到履行,均最终需至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而诉讼流程的第一步,就是明确管辖法院。基于事物发展的客观原理,司法的发展也需要自有流程和时间。毫不避讳的说,目前仍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但这恰好足以说明本文所述的管辖法院的重要性。
管辖分为协议管辖和法定管辖两类,本律师将基于本文主题逐一进行分析:
一、协议管辖法院与被告所在地法院间冲突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部分法院因在立案时将“离婚后财产纠纷”错误的一股脑定为“离婚纠纷”,就可能存在“本案为离婚纠纷,离婚纠纷涉及身份关系......”,进而只适用上述规定,而全然不顾离婚协议的管辖约定。但通过案例检索可以得出,在涉及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离婚协议中的相关管辖法院约定是被人民法院认可的。如(2022)闽0305民初3021号,论理所述“双方当事人在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因该协议引发的纠纷,由女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解除婚姻关系后发生的财产争议,该协议管辖不违反管辖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离婚后财产纠纷能否排除专属管辖?
本文所述的专属管辖主要涉及《民事诉讼法》地三十四条第一项,即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实务中存在大量这种情况在离婚过程中因为一些原因房产及其他财产并未完成分割,因此就需要在离婚后对未分割财产进行分割。但部分法院在立案过程中,一旦发现诉求中存在房产权属等争议,均要求原告至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立案或直接移送到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但本律师认为,并非所有与房产沾边的案件均须甩给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显而易见,本文所述并非“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引用(2018)陕01民辖终638号案件的论理分析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虽然涉及到不动产的分割,但其法律关系基础来源是婚姻法律关系,其性质仍属于婚姻纠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该条款的不动产纠纷只指部分物权纠纷,其适用范围应当尽可能限定在确有必要范围内。故本案并非物权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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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首寄语来源于泉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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