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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相关问题探析

米粒7个月前 (10-08)普法百科30

近年来,整个社会的离婚率居高不下,协议离婚也成了离婚的主要方式。作为协议离婚载体的离婚协议困扰了很多人,比如它何时成立,何时生效,达成协议了没有离婚是否有效,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协议如何执行,是否可以撤销或确认无效等一系列问题,甚至以什么案由到法院起诉都成了问题。由于相关离婚协议的问题更多的是实践问题,不是宏大的理论问题,似乎探讨不多,法律和司法解释也没有给出权威性细化规则,不同法院甚至不同法官针对离婚协议的相关问题的处理也显示了同等情况下的差异化处理。当事人无论是现实中咨询律师,还是网上寻找答案,都感觉没有找到自己想要的答案也就不足为奇。笔者就相关问题根据司法实践谈一下粗浅看法,希望对在离婚协议问题上有困惑的朋友有所帮助。

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相关问题探析

一、离婚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

离婚协议事实上就是夫妻双方为离婚而签订的合同,由于涉及人身关系,其本身并不是合同法调整的对象,很多时候基于主要内容是财产关系,这些内容在实务中又按照合同法来处理。在财产内容卷入了身份关系的情况下,依照合同法来处理这些特殊的财产关系还是有问题的,应该说整个离婚协议都是和人身关系中的身份关系紧密相连,都不是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详细规定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中的财产部分适用合同法也是不得已而为之。有些法院和法官只是参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更多时候是根据婚姻法的原则规定和自己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裁判,有些法官是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相关问题,这导致在法律适用上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

本人认为,离婚协议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包括财产部分,在法律适用上首先是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法的原则可以直接适用于协议的全部内容,对于合同法的一些规定只是参照,这也是符合我国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的。不能将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条款单独拿出来适用合同法,应该认识到离婚协议书整体的身份性问题。比如夫妻之间通过离婚协议赠与对方或子女财产问题,如果按照合同的规定,这种赠与在很多情形下是可以撤销的,这样处理显然是不妥当的,这种赠与本身是与婚姻关系及子女抚养关系紧密相关的,不可能不与身份关系相关,不是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这个问题在现实司法实践中有些特殊情况又不得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比如债权人认为离婚协议的财产条款意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债权人只能依据合同法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当事人以此为由提起针对离婚协议书条款的诉讼诉讼法院也是受理的,这时候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来救济债权人,似乎又是法律公平正义的体现。希望关于离婚协议的种种法律适用问题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能够整合各种不同的情况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不再有法律适用的争议和难题。

二、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

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也就是离婚协议什么时候开始生效的问题,由于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而离婚,即使是协议离婚也是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作为离婚的起始时间,这样离婚协议的达成一般要早于离婚手续的办理。问题来了,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并没有去办理离婚手续,这时候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呢?对双方是否有约束力呢?笔者经常接到相关问题的咨询。

一般来说,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的,在双方当事人完成签字时离婚协议成立,在双方办理完毕离婚手续时离婚协议开始生效。夫妻一方当事人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对于夫妻双方达成的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未能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就是对上述问题的权威性回答。

但现实司法实践中很多这样的情形,在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后一方反悔,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要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这时候,该离婚协议将是法院裁判案件的非常重要的证据,甚至会得到法院一定程度的支持。当然有个前提条件,离婚协议的签订不能存在欺诈胁迫,也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显失公平。法院会综合审查和评估已经签署的离婚协议后作出判断。当事人无论如何不能把签署夫妻离婚协议当儿戏,不生效并不意味着不影响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还有一种情形是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也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在民政局备案该协议,相反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声明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这种情况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呢?笔者认为,这种情况的离婚协议在离婚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除非一方当事人证明有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将予以确认,备案不是离婚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

三、离婚协议的撤销或确认无效问题

已经签署但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未生效的离婚协议本身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即使当事人反悔也无需撤销或确认无效。对于已经办理完离婚手续的离婚协议自离婚时生效,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则上当事人是不可以反悔的,即使反悔,也不是合同纠纷的类型,是不能从整体上撤销或确认离婚协议无效的。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和******关于民事案由的相关规定,一方当事人对离婚协议反悔或发生争议的可以提起诉讼,这种案件的案由要区别不同情况确定。如果是因为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议或反悔就属于抚养纠纷,如果是因财产问题发生争议或反悔或一方不履行,就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本身不是整体的离婚协议撤销之诉和离婚协议确认无效之诉。

需要注意的是,对原来协议内容不满意的一方的权利是受到限制的,必须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才可以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进而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具体内容。这里的一年是除斥期间,过了一年就没有胜诉权了,并且这里的一年是从离婚之日起计算,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规定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反悔事实要基于新的理由随时可以提出抚养纠纷之诉,但不能否定原来的协议的效力,这本质是变更子女抚养权之诉。

四、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问题

很多夫妻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了违约责任,比如约定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逾期支付抚养费时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这种约定是否有效呢?还有的对于财产给付义务也约定了违约金等违约责任条款,这些违约责任条款是否有效呢?对于这些问题不同法官法院也确实存在认知差别。笔者认为对于这些违约责任条款效力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不能笼统说有效无效,原则上是有效的,处理时可以参照合同法,而不是依照合同法。司法实践中的很多判例认为由于离婚协议不适用合同法,法院不应支持违约金,特别是对于子女抚养费的违约责任条款更是如此。事实上,不适用合同法并不意味着约定违约责任的条款无效,这在逻辑上是不通的。

目前关于离婚协议的基本法源依据是婚姻法和******的相关司法解释,由于其关于离婚协议的很多问题缺乏详细的规定,导致离婚协议的法律适用、离婚协议的效力等一系列问题存在不同的解读,但绝大多数问题还是有法可依的。笔者只是按照司法实践和自己的理解简单阐述了一下对相关问题的看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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