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公证遗嘱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如何确认
对于遗嘱大家都不陌生,但对于遗嘱相关的深层次问题大家可能都没有太关注。一段时间以来经常接到有关未公证遗嘱(下面提到的遗嘱未特别注明就是指未公证的遗嘱)的效力问题的****,大致意思是对于一份未公证的遗嘱的效力,特别是真实性,如何做出法律上的确认。比如张三的父亲遗嘱给张三一套房子,到有关机关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就涉及遗嘱的效力问题,法律上如何来确认未公证的遗嘱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呢?也就是说你用什么来证明这个遗嘱是真实有效的。是否可以像有的朋友提出的那样,来一个法律上的遗嘱确认之诉呢?
一、遗嘱的内容和性质决定了就遗嘱效力问题不适合提起确认之诉。
在我国《继承法》以及******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没有遗嘱的法定概念。一般意义上来理解,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个人事务所作的处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本质来说它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单方意思表示。遗嘱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可以涵盖个人的所有事务,这些事务并不一定都全部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只要不违背法律的规定都是可以的。
遗嘱仅仅是单方意思表示,涉及的内容往往不是单一法律关系。而确认之诉一般是确认某一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就遗嘱提出一个确认之诉显然超出了确认之诉的承受之重。
在2011年修订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案由明确使用了“确认”一词的有物权确认纠纷、合同效力纠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证券权利确认纠纷、确认票据无效纠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收养关系纠纷、共有权确认纠纷。并没有遗嘱确认这样的民事案由。当事人提起遗嘱确认之诉一般不会被法院受理。
二、遗嘱一般是在遗嘱继承纠纷和财产权确认之诉中起到证据作用
围绕遗嘱的效力问题一般是出现在遗嘱继承纠纷和财产权确认的诉讼中。这时候遗嘱仅仅是证据,而不是确认之诉的对象。
关于遗嘱的效力好多咨询者是在这种情况下咨询,遗嘱未经过公证,希望按照遗嘱办理房产过户,可是房管局不认可未公证过的遗嘱,要求出具继承公证书或法院的判决书。目前公证处不愿按遗嘱办理继承公证,一般只办理法定继承公证。这时候于是咨询律师能不能提起遗嘱确认的诉讼,一如前述,遗嘱的内容和性质决定了就遗嘱效力不适合提起确认之诉,法院也一般不会受理,是不是就没有办法解决呢? 显然不是。
我们知道,当继承发生的时候,遗嘱已经开始生效,相关的财产权事实已经发生转移,我们不仅是要法院确认遗嘱合法有效,更重要的是确认该项财产权归你。也就是说上面的问题的解决方式是以遗嘱和原来的产权证书及死亡证明等证据为依据提起财产权确认之诉。
当然上述做法需要缴纳诉讼费,耗费太多时间,对当事人来说有些复杂,但目前看这是最可行的办法,毕竟遗嘱和财产权都不是小事情。
三、关于遗嘱效力问题的建议
遗嘱是一个人一生中的大事,为不留下后遗症,最好是办理公证遗嘱,这样遗嘱本身的形式要件和真实性问题就解决了,可以直接作为权利证明使用。否则,当面对一份没有公证的遗嘱的时候,在执行落实过程中出现了争议就只能通过遗嘱继承纠纷和财产权确认纠纷来解决,目前没有更好的办法。期待相关国家机关为便民着想,进一步在法律法规层面解决遗嘱的真实性确认问题,毕竟通过财产权确认诉讼程序对于当事人来说成本太高。
以上是本人关于非公证遗嘱真实性和法律效力确认问题的粗浅理解,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帮助有类似困惑的朋友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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