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一般有哪些限制
协议管辖一般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以书面方式就争议解决事项达成协议管辖条款,以解决民事案件管辖法院、仲裁机关的行为,故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
网友咨询:
协议管辖一般有哪些限制?
律师解答:
1、协议管辖应仅限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诸如离婚协议、劳动协议等具有人身属性的协议,不得适用约定管辖。
2、协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即须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等与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中选择,而不能超出这一范围。
3、协议管辖不得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协议管辖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律师补充:
“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限于民事诉讼法明确列举的五个地点。一般而言,买卖合同中约定提货地法院管辖的、总公司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分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可认定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对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应从严把握:
(1)法人分支机构在合同中约定由法人所在地管辖的,应为有效。
(2)合同的履行或者合同利益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纠纷由第三人住所地管辖的,应为有效。
(3)合同中有关约定管辖条款明确连结点的,应结合合同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确定该连结点所指向的管辖法院;不能确定的,该约定管辖无效。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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