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基本事实】
2005年9月份,原、被告同居生活。2008年9月5日领取结婚证。
原、被告均系再婚。2011年原告曾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在亲友的说和下和好,原告便撤回起诉。现原告再次提出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原告还主张,因被告违背了2008年8月25日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中第一条,被告应按协议将位于腾龙小区一号楼东单元101室的房子归原告所有;原告为主张上述财产请求,提供了2008年8月25日,原、被告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协议说明一份及被告与他人的聊天记录、及向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等材料,主要证明被告违背协议约定条款对原告不忠诚。
被告对《夫妻忠诚协议》无异议,但认为签订协议时原、被告不是合法夫妻,该协议不具有合法性,该协议违背了婚姻法相关内容,限制了双方的自由;具体什么是背叛,什么是违反没有法定界限。
【一审法院判决】
原被告于2008年8月25日告签订《夫妻忠诚协议》,该协议书是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夫妻间应予相互忠实。原告所举被告与他人的聊天记录内容能证明被告违背忠诚协议的约定,被告的行为应受道德范畴及相关法律约束。
故原告要求被告将腾龙小区的楼房归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判决后,原审被告高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双方意见】
二审中,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主张:双方所签忠诚协议无效,一审法院认定有效,认定上诉人违反了该协议是错误的。忠诚协议订立于婚前协议约定违反了宪法、婚姻法规定,剥夺了个人自由。聊天记录等证明不了上诉人违反了该协议。原审判决判定上诉人违反协议,将上诉人财产判归被上诉人所有无理无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称普惠小区楼房为个人财产错误,忠诚协议是基于双方为了婚姻期间能更好的生活,且协议产生背景是上诉人在婚姻中已经出现过过错,为了给被上诉人保证能够弥补过失作出相应的承诺,双方自愿承诺签订的,并且被上诉人支付了10万元现金,上诉人以房屋作为忠诚协议约定条件,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上诉人已经举证证明上诉人违背了忠诚协议的约定,上诉人应该受到道德和法律的约束,所以忠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忠诚协议是当事人的合意,法律应认可其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显然,忠诚协议的缔结实际上正是当事人就私生活订立合同的体现。换言之,只要忠诚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未受任何胁迫的前提下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全部生效要件,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再者,忠诚义务规定的道德内容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认定忠诚协议有效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案中《夫妻忠诚协议》所约定的条件是“如一方对另一方有感情伤害和背叛”。就上诉人与网友聊天和在家中约见网友的这一事实看,上诉人的行为可以认定对被上诉人的感情造成了一定伤害。但该行为尚不足矣认定为对被上诉人的背叛。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所谓夫妻间的忠实,主要是指夫妻不为婚外性行为,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广义上的忠实义务还包括配偶一方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也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和损害配偶他方利益。“背叛”的含义应指在性生活上不守贞操,有婚外性行为发生。本案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证实了上诉人和网友聊天以及约见网友的行为,无直接证据证实上诉人与网友之间发生了婚外性行为。因此上诉人的行为虽对被上诉人的感情造成一定伤害,但不符合《夫妻忠诚协议》中感情背叛的约定。
故被上诉人请求按《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将上诉人婚前住房归其所有的主张,无直接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观点】
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只要内容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全部生效要件,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实务中,签订忠诚协议,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约定内容不能违法,例如约定出轨一方丧失对子女的探视权,或者约定不得离婚等等,违反了强制性法律规定,约定无效,但可以约定经济补偿。
第二,约定应当尽量具体明确,尽量不要出现“感情伤害”、“背叛”、等概括性语句,否则在认定时可能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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