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解除?
答: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请注意须是在合法的试用期内,而且对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第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此情形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存在明文的已生效的规章制度,至于对“严重违反”认定,既可由规章制度直接规定,也可由用人单位解释并举证认定。
第三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脚踏两只船”都会表示反对,但用人单位应该及时保留提出反对的书面证据,以备解除劳动合同之用。
第五是劳动者以欺诈、 胁迫等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最后是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请用人单位注意,劳动者被刑事拘留或者正在刑事审判都不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只有当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劳动者有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之后,用人单位才有权利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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