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亦有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之分,并非所有的债务都是共同债务,这需视借款用途而定。
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有三种情形:夫妻“共债共签”,或者是一方事后追认;夫妻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还有夫妻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种制度下,夫妻对于财产的所有约定,仅在二人之间生效,如果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时候,与伴侣做出过特殊财产协议的人并没有告知当事人,那么当事人仍旧可以以普通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规则为标准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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