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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 驰名商标甄选合集5篇

即答编辑1个月前 (04-04)普法百科2
摘要:甲方重新申请一件(包括申请费用和代理费)双方就具体商标代理事务的约定有不明之处,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此合同一式两份,传真件有效)甲方:______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驰名商标精选篇1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委托人):

【本合同由盈科研究院赵成伟、刘永沛、牟晋军律师提供】

委托人(下称甲方):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

受委托人(下称乙方):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

甲方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理甲方办理申请认定中国驰名商标事宜。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1.甲方委托乙方事项

1.1甲方对其注册商标(第号)享有商标专用权;

1.2甲乙双方认为注册商标已经达到中国“驰名商标”程度;

1.3由于甲方的商标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所以甲方委托乙方处理上述与诉讼有关的法律事务;同时甲方拟在前述诉讼程序中就其商标希望由人民法院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基于上述情况的真实,所以

1.4甲方委托乙方就其商标(第号)专用权被侵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甲方特别委托乙方在1.4项诉讼中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认定

商标(第号)为中国驰名商标的请求;

1.6甲方委托乙方在第1.4项诉讼程序中进行调查取证(包括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立案,参加诉讼,编辑、整理申请驰名商标相关证据材料,递交申请驰名商标证据材料等事项。

2.乙方代理事项

2.1乙方在和甲方签订本合同之次日起,立即组成驰名商标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主管、一名资深商标代理人、一名专业律师、一名涉外知识产权律师组成,具体负责处理甲方委托权限内、特别是驰名商标申请等事项;

2.2乙方的工作范围为:调查取证(包括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立案,参加诉讼,编辑整理申请驰名商标的各种证据材料,向法院递交申请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等;

2.3乙方将严格遵照甲方的委托权限处理上述事务。

3.代理方式以及代理费用

3.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共计人民币万元(RMB),全部费用分两次支付;

3.2甲乙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

费人民币贰拾万元整(RMB200000.00),为乙方开展本协议工作需要;

3.3在第1.5项所约定的诉讼中,如甲方的商标(第号)在代理期限内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驰名商标,则甲方应自人民法院认定结果公布之日起(即:判决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再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万元(RMB);逾期支付,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每日的违约金数额为未履行部分的0.1%);

3.4甲方充分知晓目前驰名商标认定的政策、法律、司法解释的调整情况,因此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甲方的商标(第

号)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时间超过了第12.1条所约定的代理期限,则甲方表示理解,并甲方仍应当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即甲方应当自人民法院认定结果公布之日起(即:判决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再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万元(RMB);逾期支付,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每日的违约金数额为未履行部分的0.1%)

4关于认定方式的说明

第3.3、第3.4项所约定的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体现在人民法院判决书中的论理部分。其中的表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表达方式:依照《商标法》或者相关司法解释,本院认为/认定已是驰名商标;或者依照《商标法》或者相关司法解释,本院给予商标跨类保护因此直接判决(或认定)为驰名商标;以直接或间接的语言表示为驰名商标,均属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5关于证据

5.1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完整、准确、真实;

5.2乙方按照《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集、编辑、整理相关证据。

6.有关保密事宜

6.1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对本合同所有内容进行保密。保密期限不限于本合同有效期限。甲方应特别对乙方代理本案之全过程、代理费用收取情况,律师参与情况承担保密义务,而乙方应特别对在与甲方合作中了解到甲方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如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披露上述应保密的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不可撤销条款

7.1除甲方有充分理由和证据表明乙方行为实质性损害甲方利益并经诉讼程序得到最后确认,则甲方不得撤销对乙方的委托,甲方也不得因此拒绝支付上述全部的代理费。

8.关于转委托的说明

8.1甲方同意乙方为充分履行本合同,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本合同之代理事项转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但是乙方应当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结果向甲方承担法律责任。

9甲方准备及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9.1年至年销售量、销售区域;

9.2年至年的主要经济指标;

9.3行业排名;

9.4在国内外市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9.5年至年广告宣传支出、广告发票;

9.6年至年宣传资料汇编;

9.7商标注册、管理、使用情况;

9.8获奖情况;

9.9有关诉求及打假、制止商标侵权情况;

9.10商标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情况;

9.11商标在国内的纠纷、诉讼情况;

9.12商标在国外的纠纷、诉讼情况;

9.13商标的国际注册材料;

9.14行业协会的推荐材料;

9.15有关部门的推荐材料;

9.16其他有关材料。

10乙方工作内容

10.1对甲方有关该驰名商标的工作进行全面的指导(包括但不限于a、指导甲方改进与认定驰名商标不符的事项;b、指导甲方如何撰写本协议第8条所列的材料;c、对甲方与本次驰名商标认定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等);

10.2对甲方提供的初步材料进行综合整理、撰写、编辑并整理成册;

10.3对甲方未达到驰名商标要求的地方予以指导、协助甲方达到要求;

10.4有针对性的调查有可能对注册商标构成权利损害的案源;

10.5乙方应当在甲方提交与本次认定驰名商标有关的申请材料后及时代理甲方向案件发生地法院就商标侵权提起诉讼,提出驰名商标认定请求及要求索赔;

11乙方职责

11.1乙方应以谨慎、勤勉、尽职原则和合法途径为代理人行为,并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11.2乙方定期或不定期的向甲方书面通报(第号)认定驰名商标的进程及相关情况;

11.3乙方对在(第号)认定驰名商标的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任何情况(包括经营、财务及其他任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12.代理期限

12.1乙方的代理期限始自年月日,到年

月日终止,共一年零六个月。

13.争议解决

13.1因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协商未果,由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驰名商标精选篇2

甲方(委托方):

住址:

乙方(受托方):

住址:

一、委托代理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根据我国驰名商标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认定原则,代甲方提请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甲方所有的商标的事实状态进行确认,认定甲方商标注册号为的商标为驰名商标,享有驰名商标的保护,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责令停止事宜。

二、甲方义务

1、提供证明本案商标驰名的相关资料和证据材料。

2、向乙方出具特别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承认、变更、和解、撤诉、执行、代为收取法律文书、提起上诉等。

3、乙方为了甲方的利益和更好的完成委托事务,需要转委他人复代理时,甲方应同意乙方的善意行为。

4、申请认定过程中,甲方须及时支持、配合。

5、甲方负责派专人配合乙方整理相关材料。

6、驰名商标认定成功后按时付款。

四、乙方义务

1、整理相关的材料做好全套材料的包装。并使材料符合驰名认定的要求。

2、负责驰名商标认定的相关沟通工作。

3、甲方有权随时了解工作进展,乙方有责任随时告知。

4、乙方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否则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代理费用人民币万元整。

1、签订合同之日起三日内甲方支付乙方第一期款项人民币万元整,该款项用于本案的立案费、公证费、律师费、及材料整理劳务费。

2、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第号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决被告有侵犯所委托商标专用权的事实,并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即为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务。自上述法院判决书送达甲方或甲方代理人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万元整。

本合同所涉及的上述款项现金结算,或银行转账汇至:

开户行:

账户名称:

帐号:

六、代理期限:上述委托代理工作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如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代理工作的,则双方另行协商是否继续履行该合同。

七、其它

1、双方合同签定后,乙方即开始代理工作。期间合同双方均应本着共同协作完成委托事务的原则工作。

2、合同双方委托关系一旦确定后,如甲方中途终止本合同,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十万元。

3、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务后甲方不按时付款或付款不完全,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十万元的违约金。

4、若任何一方违约须支付对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

八、本合同的变更均需由双方共同作出,并签署补充条款或细则附在本合同内。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本合同发生争议,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章戳:

代表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章戳:

代表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驰名商标精选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乙方就_________及图商标的申请到国家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办理注册事宜达成以下意向:

一、甲方义务: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关于此事务所需的资料,积极配合乙方工作;2、甲方委托的代理事项如有变动,应当及时通知乙方;3、甲方应保证诚实守信,所提供资料真实属实,并与原件一致,所申请商标非抄袭或模仿他人商标,未侵犯他人版权,肖像权,名称权,专利权等其它在先权益,否则其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4、在此期间,甲方地址电话如有变更,应及时告知乙方,否则,乙方因甲方地址电话变更而无法联系到甲方的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5、在代理工作过程中,甲方应尊重乙方的专业代理工作的法律意见,双方竭诚合作,共同努力,保持满意的工作效率;

二、乙方责任:1、乙方为甲方提供该商标申请的法律事务代理工作;2、乙方负责该商标申请文书的制作、打印、装订以及到商标局的报送工作;3、乙方在申请递交后,负责商标局与甲方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4、乙方应遵循甲方的合理要求开展工作,并在甲方授予的代理权限内办理商标事宜;5、乙方承诺:自乙方收到甲方相关款项并明确申报要求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报送到国家商标局,最迟不超过2个工作日。因停电,交通,地震,火灾、台风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三、付款方式及办理流程甲方需在双方确认注册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申请费¥______元/件(代国家商标局收取),及代理费¥______,共______件,共计¥______元,此外乙方不再加收任何费用。从申请之日起______天左右,商标局经过书式审查,会发文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由乙方代为领取并负责挂号邮寄给甲方,邮寄费用由乙方承担;从申请之日起______个月左右,经过商标局审查,商标局会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商标注册公告,并于______个月后核发商标注册证,由乙方代甲方领取并负责挂号邮寄,邮寄费用由乙方承担;至此商标代理工作圆满达成,本合同自动终止;

四、违约责任在合同签订后,甲方若单方面终止合同,无论该商标是否公告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不返还任何费用。在合同签订后,乙方若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将所有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费用退还甲方。

五、保密责任到商标局正式受理发文日止,未经对方允许,不得就本商标向无关第三人透漏商标的相关信息及其他事项。

六、未尽事宜如商标因为商标查询盲区或优先权原因被不幸驳回,乙方承诺免代理费帮甲方重新代理一件(仅限相同申请人相同类别,甲方仅需交纳申请费______元);如在申请日之前已经有相同的商标注册,而乙方未检索出来告知甲方导致甲方商标被驳回的,乙方承诺免费为甲方重新申请一件(包括申请费用和代理费)双方就具体商标代理事务的约定有不明之处,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此合同一式两份,传真件有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

驰名商标精选篇4

我国对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如下:

(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中应当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商标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驰名商标精选篇5

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6号发布 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第四条 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五条 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四)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五)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六)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七)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认定时应当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七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应当将认定结果通知有关部门及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八条第(9)项所述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第九条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第十条 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判定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述行为是否可能对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构成损害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独创性以及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伪称商标为驰名商标,欺骗公众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比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名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

【题注】 1998年12月3日

【章名】 全文

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集中进行了修改。

第十二条改为“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伪称商标为驰名商标,欺骗公众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改为“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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