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朋友与我分手,砸了他的车,要坐牢?
今天有朋友咨询:宋律师,你好,我的一个朋友,她与他的男朋友吵架分手,一气之下,砸了男朋友的车,他男朋友报警,警察主持调解,他们谈不成赔偿,后来被行政拘留了15天,今天应该放出来,却被告知,行政案件转刑事案件,被刑事拘留,车子被定损了8000元,怎么办?
对于这些问题,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宋成帅律师认为:你好,男女朋友之间吵架实属正常,但因为分手不成,动手砸车,也是女方过错之处,现已经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可能遭受刑事处罚。
一问:我们之前感情很好,已经谈婚论嫁,他却突然分手,死不回头,我一气之下,才砸他的车,不就是一辆车吗,至于拘留我吗?
律师:虽然你们曾经海誓山盟过,但恋爱自由,也包括分手自愿。若他确实伤害你的感情或者身体,你可以提起相关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砸车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故公安机关依据此条款进行处罚,并无过错。
二问:我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吗,法律是怎么规定?
律师:现该车定损8000元。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后,现该车已经被鉴定损失达8000元,已经构成刑事犯罪。
三问:我已经被行政拘留了15天,为何还要行政转刑事,面临刑事处罚?
律师:因为你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因为行政拘留之前,该车没有定损。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现已达到刑事立案条件,故该案件由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处理。
四问: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我该怎么办?
律师:你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思,积极赔偿前男友的损失,获得谅解,从而争取法律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虽然,因为分手导致砸车,但该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既然犯罪,不管出于何种理由,一旦达到立案条件,都要接受法律的制裁。若你认识自己的错误,积极赔偿、获得谅解、认罪认罚,那么在量刑上,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从宽处罚。
在此,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宋成帅律师提醒大家,在恋爱阶段男女双方也应当理性处理自己的感情问题,不要做出不当且违法的行为,否则,可能遭受刑事处罚。
相关事件
著名摇滚歌手窦唯火烧某报社职工车辆一案,已于2008年3月7日终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即窦唯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因其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2006年5月10日10时许,窦唯因对某报社的有关报道不满,前去该报社交涉,并把办公室内的DVD机、电脑、电视机等物品予以摔毁,经鉴定价值1644元。
当日17时许,窦唯再次来到该报社,并往报社职工停放在门前的轿车上泼洒汽油,然后用打火机点燃,损坏价值5379元。一审法院判窦唯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窦唯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他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损失数额过高。一中院终审认为,价格鉴定结论系有合法资质的价格鉴定人员依法定程序作出,结论客观真实有效,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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