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非被保险人的情况下商业三者责任险利益归属
经常会遇到的一种状况,是夫妻共用一辆车,但是车主和投保人只是其中一人。然后另一人开车时遇到事故,这种状况下开车人并非车主也非投保人,那保险公司是否会理赔呢?
基本案情
陈某亮驾驶苏L0××××号小型越野客车沿丹阳市界牌镇灯城大街由北往南行驶,行至该道路“江苏恒联车业有限公司”门前路段处时,直接撞上同方向步行的何某,造成车辆受损、何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何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丹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亮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不承担事故责任。陈某亮与死者何某女儿何某香达成赔偿协议,由陈某亮赔偿何某香838000元(含死者丧葬费30000元)。陈某亮于协议签订当日给付何某香238000元,又于两月后给付何某香60万元。
陈某蓓为其所有的苏L0××××号小型越野客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商业险包含: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721880元;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150万元;不计免赔率覆盖上述两险种。
陈某亮与陈某蓓于2015年3月24日登记结婚。经保险公司评估确认,苏L0××××号小型越野客车因本次事故造成损失31899. 94元。陈某亮在给付给何某家属赔偿金后再向保险公司索赔,对方予以拒绝。一筹莫展之际,**联系律赔保咨询并请求帮助。律赔保接案后,计算各赔偿项目应支付的金额后找到保险公司协商,起初对方态度强硬,后经多次谈判及款项调整,并列举已判案例辅以说服,保险公司同意支付赔偿金。
案件焦点
本案案情清晰明了,疑议在于实际驾驶人非保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能否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
评析要旨
律赔保认为:
首先,陈某蓓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借用、租赁等所有人与驾驶人分离的情况非常多见。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被保险机动车而不是以车辆所有人为基准投保,采取随车主义原则。
机动车所有人因借用、租赁等原因将机动车交由他人驾驶是正常使用行为,在借用、租赁等合法使用机动车期间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合同载明的车辆所有人为记名被保险人,实际驾驶人为不记名被保险人。在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根据实际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情况,确定第三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借用、租赁等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机动车实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在借用、租赁等情形下,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部分或全部发生了转移。因记名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故其不得请求支付保险金。而实际承担赔偿责任的驾驶人应当是不记名的被保险人,具有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在与保险公司沟通过程中,为促成调解的顺利进行对相关赔偿项目做了重新认定:
1、我方主张的死者近亲属死亡赔偿金743460元及近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予以确认。
2、主张的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及交通费13000元,由于律赔保是事后才介入的案件,无法提醒陈某亮留取相关证据,虽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但系必然发生的费用,且陈某亮已予以赔偿死者家属,酌情认定为5000元。
3、主张的死者丧葬费30891. 50元,但陈某亮与死者家属达成的协议约定丧葬费为30000元,故保险公司认定用于计算保险金的丧葬费为30000元。
4、陈某亮为获得死者家属谅解实际赔偿838000元,最终确定用于计算保险金的赔偿金额为上述金额合计828460 元。
5、陈某亮并非车辆所有人及车辆损失险的被保险人,因此对主张的车辆损失险保险金31900元的请求,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陈某亮表示非常满意,虽然金额与之个人支付存在部分差额,但若是其个人去争取,由于没有经验,没有相关专业知识,在保险公司天花乱坠式的理由推脱之下,很有可能一分钱也拿不到!因此,陈某亮对律赔保理赔专员的工作表示肯定,并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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