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失不超20万,车主是否还需自掏腰包?
某日,訾某驾驶机动车与李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李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訾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受伤后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涉案机动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但未购买商业三者险。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遂将訾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其全部损失。
《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李某的损失总额虽不超过20万元,但其医疗项内的损失超过了交强险规定的1.8万元医疗项赔偿限额,对超过医疗项限额的损失应由侵权人訾某负责赔偿,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23200元,訾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21925.96元。
对于投保了全险是否车主还要赔偿的问题,应当综合下面两个方面的内容来看:
一、受害人的伤害大小及保险限额
如果受害人的伤害较小,例如仅几万或是几千块钱,那么交强险最高赔偿数额200000元足以完全理赔,车主就不会存在自掏腰包的情况;而如果受害人严重伤残或是死亡的,则赔偿数额可能几十万、过百万元,这样,不但交强险无法理赔,即使加上商业三者险也不定不足以赔偿,就会出现车主自掏腰包的情况。
二、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或是减责条款
保险合同尤其是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合同中会约定有相应的保险减责或是免责情况,如果这些情况存在,商业三责险的赔偿也是打折扣,这样就更容易出现保险理赔不足,车主自掏腰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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