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哪些人可以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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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哪些人可以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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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参加人可分为四类,即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下面分别叙之。
一、原告。
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以下五种特殊情形:
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接受其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3、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4、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提起诉讼。
5、公益诉讼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和与之发生行政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
这里要特别明确一点,行政诉讼的被告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无论实施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职位多高,权力多大,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始终是行政机关。
有以下几种情形:
1、案件经过复议,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和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2、案件经过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4、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5、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注意: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的更换,不影响该机关是被告的主体。
三、第三人。
行政诉讼法上的第三人是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有两种途径:
1、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被诉行政行为与其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2、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处理结果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的,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结果,第三人不服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四、诉讼代理人。
1、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2、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3、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人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概念:“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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