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楼自杀者砸死他人,跳楼者死亡,赔偿责任该谁承担
跳楼自杀砸死路人的新闻在网络上不断出现,引起网络热议,议论最多的是,跳楼的人也死亡了,那么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案情】魏某跳楼自杀将路经此处的李老太砸死,魏某跳楼后也死亡,李老太的两个子女将房屋产权及管理单位、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一并告到朝阳法院,索赔14万余元。朝阳法院认为:李老太死亡是魏某跳楼自杀行为所致,与三被告的行为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三被告虽为房屋所有人或管理人,无论投入多少预防成本,也无法预见并控制任何不特定人的跳楼自杀行为。因此,三被告对李老太的死亡并不存在过错,二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李老太被跳楼者砸死,产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但跳楼的魏某已经死亡,房屋产权及管理单位、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都没有责任,那么,李老太的人身损害由谁来赔偿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要件包括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从本案看来,导致李老太死亡是魏某跳楼行为所致;其损害事实已经发生,因果关系也十分明确。侵权行为人就是魏某。根据法律规定,赔偿责任应当由侵权行为人魏某承担。但魏某已经死亡,赔偿责任由谁担呢?有人认为,应该由魏某的家属承担,这话说得不对。本案中侵权人为跳楼自杀的魏某,而不是家属中的人,自然不能要求其家属来赔偿。
谁来赔偿?
法律规定,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独立的民法主体,应当承担自身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魏某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有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能力,砸死李老太的赔偿责任自然应由魏某承担,因李老太死亡的损失由魏某赔偿。
怎么赔偿呢?
依据法律规定, 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死亡时所欠的债务,以其遗产范围为限,承担民事责任。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个人的部分、家庭财产中属于其个人的部分。如果有继承人愿意继承其遗产,“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本案中,魏某虽然已经死亡,但魏某死亡时留有房屋一套及其他合法财产,就应当遗弃现有合法财产赔偿李老太的损失。
在侵权案件中,明确赔偿责任主体是很关键。
本案中,李老太的子女,因李老太被从高空跳下的魏某砸死,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起诉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显然所诉主体错误。因为,魏某跳楼不是高空坠物,也不是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魏某跳楼是个人行为,因个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由个人承担,而不应该由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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