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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间借贷、非法经营与套路贷的区分

米粒5个月前 (10-13)普法百科528

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浅议民间借贷、非法经营与套路贷的区分的观点吧。

浅议民间借贷、非法经营与套路贷的区分

这两天朋友圈出了大事,民间借贷最高利率限制降低了,从24%降至不足16%。对大家有什么影响呢?今天我们来简要分析一下。

2015年,******颁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最高年利率为24%的法定保护利率,和36%的自然利率。超过36%部分,属于无效债务

2020年8月,******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 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 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以2020 年7月20 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4 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根据发布会的表述,这次下调主要是为了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促进实体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否达成预期,市场是否买账,目前很多人发表了不同的观点。最高院发布会中也承认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利率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

且不论这次下调的利弊,民间借贷的利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间借贷与高利贷的区分,民间借贷的利率高到一定程度甚至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收取“家访费”“调查费”“保证金”“中介费”“行规费”“安装费”“利息”“砍头息”等费用,虚增贷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认定违约、多平台借款平账、毁匿还款证据等的,可能涉嫌“套路贷”。

武汉刘凤律师

一、什么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二、什么样的民间借贷是合法的

1. 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的借贷。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不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在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情况下形成的借贷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经行使撤销权后应当认定为无效。

2. 出借的资金(或财产)必须属于出借人所有或者拥有支配权的自有资金。

2002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并于同日开始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2条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不属于出借人所有的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所形成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资金是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金额等达到一定程度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是从金融机构借出后转贷的,涉嫌高利转贷罪。

3. 借贷的目的必须具有合法性。出借人不得为他人从事非法活动提供借贷。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4. 利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2002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并于同日开始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2条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2015年《******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定的24%的利率即是按照当时基准利率6%左右的4倍计算而出。

随着我国金融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中国人民银行逐步放开了金融机构的利率决策权,已取消公布基准利率,并于2019年8月17日发布公告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

2020年修订后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武汉刘凤律师

三、非法的民间借贷与犯罪之间的关系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作为多层次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凭借其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特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近些年来,对外出借资金行为背离民间借贷本质的问题愈加严重,一些已经脱离民间借贷个体的、偶然的、互助式的存在模式,演化为出借人的经常性谋利手段,并向着资本运作方式规模化发展,客观上已经形成一种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未取得合法资质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更有甚者,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我国于2019年先后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打击“套路贷”及非法放贷行为,将其纳入刑事打击范围。

非法的民间借贷主要涉及非法经营、高利转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其中借款人主要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贷款人则可能涉嫌非法经营、高利转贷、诈骗以及为及时收回借款可能实施的上述其他犯罪。

(一)借款人可能涉嫌的犯罪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0年《******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者对象30人以上的,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对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对象500人以上的,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对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集资诈骗罪

同样,根据2010年《******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同时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上述四种行为,主观上又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构成集资诈骗罪。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对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对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对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贷款人可能涉嫌的犯罪

1. 非法经营罪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并实施《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将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放贷行为列入非法经营罪定罪进行打击处罚。

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非法放贷的,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即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 高利转贷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高利转贷中的“高利”指高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而非民间借贷中所要求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因此,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以高出银行贷款的利率转贷他人,违法所得十万以上,即构成本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3. 诈骗罪

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并实施《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的基本表现形式是诈骗罪。《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4. “套路贷”相关犯罪

“套路贷”是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一般设计“套路”后,为及时收回贷款,甚至骗取被害人钱财,贷款人可能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行为。

(三)关于非法放贷、“套路贷”与伴生、次生犯罪的罪数处断问题

针对非法放贷活动易于诱发伴生、次生犯罪的特点,《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了非法放贷与相关犯罪的罪数处断原则。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非法放贷行为和前述行为同时构成犯罪的,由于存在牵连或者竞合关系,所侵犯的客体具有类似性,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对于非法放贷的次生犯罪,即非法放贷行为本身已构成犯罪,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又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由于所侵犯的客体存在明显差异,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终上所述,借款给他人,利息过高又屡次为之甚至以此为业的,易构成非法经营罪;套用金融机构资金借款给他人获利的,易构成高利转贷罪;只是以借款为幌子,涉及套路以骗取被害人所谓的各种手续费、利息的,甚至意图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易构成“套路”贷。

浅议民间借贷、非法经营与套路贷的区分

武汉刘凤律师

四、借贷行为涉嫌犯罪,借款合同是否当然无效?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因此,借贷行为涉嫌犯罪与借贷合同是否有效是两个独立的问题,借贷合同无效并不都构成犯罪;借贷行为涉嫌犯罪,借款合同也并不当然无效。而是应当审查借贷合同是否具有上述的几种无效情形,如果不具有上述情形,借贷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五、超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未达到36%的实际年利率的部分如何处理?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因此超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未达到36%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的属于违法,达到一定程度则会构成犯罪。

总之,我国对民间借贷划定的圈圈很清晰:民间借贷可以,适当赚取利息也行,但以此谋高利不行,借机获取非法利益更不行。


对于浅议民间借贷、非法经营与套路贷的区分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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