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放弃不满两周岁孩子的抚养权后,还能挽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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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美与小刚以夫妻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为由,一同前往永安市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刚满一周岁的婚生子小强由小刚抚养,一切费用由小刚承担,小美有探视权。此后婚生子小强随小刚生活,并由小刚母亲帮忙照顾,小美回娘家生活。离婚后的几个月里,小美多次回到小刚家探望小强,因双方未能较好地沟通协商,遂产生矛盾。小美便以小强不满两周岁,由母亲抚养更适宜为由,将小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小强的抚养权。
法院最终判决
婚生子小强由小美抚养,小刚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总结和点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本案中小美与小刚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相当,且都表示出强烈的抚养孩子的意愿,由于双方婚生子小强尚未满两周岁,法院根据该规定,并参考小美具有幼儿教育资格证、生活收入稳定等情形,判决小强归小美抚养。在此提醒各位听众朋友们,在争夺两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的案件中,法院通常会根据规定判决孩子归女方抚养,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因此女方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时,也应当提供可保障子女生活的证据,譬如收入状况、抚养便利等,以尽万全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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