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搬迁,我不想去,离职能要求公司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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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面对企业搬迁应怎么做呢?
我们以深圳市为例:
一、注意劳动合同是否约定工作地点
企业搬迁在劳动合同中表现为工作地点的变更,《劳动合同法》第35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劳动者应注意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如“工作地点”约定为“深圳市”,公司搬迁原则上应不能超出深圳范围,否则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考虑到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地点,劳动者应服从公司安排”或类似的表述,且经劳动者签字确认后,除非企业滥用权利任一调整工作地点外,一般视为调动有效!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比较难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二、留意企业搬迁是否履行了相应的程序
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必须履行以下两个程序:
1、公示。企业应以《搬迁公告》或其他书面形式确保告知每位员工搬迁的事由,搬迁时间等相关内容。
2、征求意见。征集员工的意愿,区分愿意与不愿意随迁的员工,并制定不同的安置方案。
实务中,存在不少企业口头告知员工搬迁或者强令搬迁的情况,这种搬迁是存在程序瑕疵的,也是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的重要理由。
三、搬迁是否对自身造成严重影响
因企业搬迁引起的劳动合同履行问题如何处理:企业因自身发展规划进行的搬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人变化,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予以支持。
但如企业搬迁未对劳动者造成明显的影响,且用人单位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班车、交通补贴等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充分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17年8月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九条)
简单来说,企业搬迁,协商不一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支持;企业搬迁未造成明显影响,且企业提供了弥补措施,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不支持。
2015年9月2日通过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八十、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用人单位由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搬迁,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所以,根据《指引》的规定,一般只支持向外搬迁的经济偿,如果是深圳市内的搬迁,一般不支持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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