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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的处理规则

米粒6个月前 (10-22)普法百科293

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离婚案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的处理规则的观点吧。

离婚案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的处理规则

股权又称股东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股权是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狭义的股权,则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夫妻双方共同财产除了常见的不动产、存款等,可能还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等事宜。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婚后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另一种是双方在婚后共同成立公司成为公司的股东,就是俗称的“夫妻公司”。


因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在处理时不能简单与其他财产一样,若双方协议不成就直接处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考虑,既要考虑双方的婚姻家庭,又要考虑公司的法人利益。

案例一:

甲(男)、乙(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在某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几万,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占该公司30%股权。后因双方矛盾不断、无法共同生活,导致情感破裂,因该股权事宜双方未协商成,发生纠纷,故乙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和该公司30%股权及收益,该公司及其他股东协助乙方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如不同意分割股权,依法分割甲方拥有的该公司30%股权的折价款。经法院审理查明:甲方享有该公司30%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他股东不同意对该公司资产进行评估,亦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该公司从成立至今股东未利润分成。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因该公司及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亦不同意转让,也不进行资产评估,故法院依照上述规定让将甲在该公司拥有的30%股权,判给乙方15%,其他股东予以协助办理变更。

这种结果看似公平,但只是对于甲、乙的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来说,但对于该公司来说不知是福是祸,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是公司股东的人合性的体现,可能因此结果变得不稳定。

案例二

甲(男)、乙(女)双方婚后,共同成立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甲、乙二人,甲、乙持股的比例是4:1,系俗称的“夫妻公司”。甲、乙双方的婚姻走到尽头,离婚时因双方对该公司的股权比例不能达成一致,发生纠纷,乙方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虽然工商登记中对甲、乙股权比例进行了约定,但只是起到公司对外公示的效力,不能视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甲、乙双方离婚后对该公司的股份应按双方各得一半进行分割,故法院判决对有限公司的股权,由双方各持一办,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乙方主张的还有公司的其他资产(如租金、房、地),法院认为,有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而非任何一位股东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或公司股东书面一致同意。据此,在未经过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决议或公司股东书面一致同意前,“夫妻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所得资产(含未分割利润)属于公司法人财产范畴,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故乙方要求分割租金、厂房、土地等公司资产并未得到法院予支持。

像“夫妻公司”在实践操作中非常常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中规定了,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如何处理作了相应规定。但对“夫妻公司”没有作出相应规定,对于这种情况,若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来;若章程没有规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进行分割;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对股权份额进行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分割导致价值减损或者其他情况,可以进行评估鉴定,进行折价、拍卖或者变卖从而对财产进行分割。


作者: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杜悦


对于离婚案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的处理规则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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