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要交诉讼费吗?如果上诉 是否会被加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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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交诉讼费,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和自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因此,一切刑事案件均不在交诉讼费之列。
上诉是不会被加刑的,
这是由《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的。这一条是这样规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5条、第326条、第327条明确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3.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6.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7.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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