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包括死缓复核程序,那么怎样复核死缓案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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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包括死缓复核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四章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章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报请复核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裁定文书、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和裁判文书及审理报告应当附送电子文书。同案审理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案卷、证据。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第一、二审案卷应当一并报送。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在审查时,应当提审被告人。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办理。
(1)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作出予以核准的裁定;如果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裁定发回原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如果认为原判过重,不同意判处死缓的,可以直接改判。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只能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的,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同意判处死缓的,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此裁定立即生效,无须再经过核准程序。如果认为原判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如果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不需要判处死缓的,应当用判决直接改判;认为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区别对待。其中,如果属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由高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并依法改判死刑的案件,应当报请******核准;如果只有被告人上诉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必须遵从“上诉不加刑”原则,不得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3)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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