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或其家属对判决不服,可以提出上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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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害人或者其家属可以针对民事赔偿部分提出上诉。对刑事部分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没有上诉权。
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公正的法律应当赋予其必要的对人民法院尚未生效判决表达态度的诉讼权利。
但是,如果赋予其上诉权,会导致下列后果出现:一是改变了原审案件的刑事诉讼关系及诉讼结构,使人民检察院在由被害人引起上诉的二审程序中的任务和地位及其与上诉人之间的相互关系难以界定;二是将导致出现相当多的不必要的上诉,增加二审法院法院不必要的工作负担;三是使上诉不加刑原则成为虚设,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权利。
有鉴于此,《刑事诉讼法》才没有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但为了充分保护其权利,赋予其申请抗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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