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失踪多年,另一方是否可以起诉离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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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失踪多年,另一方起诉离婚有以下两种方法:一种是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离家出走人失踪,然后提起离婚诉讼;另一种是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离家出走人死亡,如果离家出走人被法院宣告死亡,那么婚姻关系就自然解除,不存在离婚问题。
关于宣告失踪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21条、22条有以下规定。
(1)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2)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3)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4)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5)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婚姻法》第32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于宣告死亡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23条、24条、25条有以下规定。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 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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