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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偷看丈夫手机收集出轨证据,是否侵犯了丈夫的隐私权?

米粒4个月前 (12-27)普法百科391

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妻子偷看丈夫手机收集出轨证据,是否侵犯了丈夫的隐私权?的观点吧。

妻子偷看丈夫手机收集出轨证据,是否侵犯了丈夫的隐私权?

导读:妻子偷看偷拍的方式收集丈夫出轨的证据,在离婚时,是否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呢?其实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人会认为“不可以”,认为通过这样的方式收集的证据侵犯了丈夫的“隐私权”,但是大家只知道丈夫享有“隐私权”,却不知道妻子享有“知情权”。


【案情回放】

马冬娜与秦天明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秦天明,一心打拼事业,马冬娜在家做全职太太,为秦天明闯荡事业巩固后方,随着秦天明事业发展的越来越好,秦天明回家的时间也越来越晚,但是马冬娜认为丈夫在外打拼很辛苦,都是为了这个家,所以从来没有任何的怨言,马冬娜有一次无意间把玩了一下丈夫的手机,发现秦天明与其助理在微信中互动频繁,经常聊天,语气暧昧,这就引起了马冬娜的注意,马冬娜随后翻看了秦天明手机的微信转账记录,发现在刚过去的情人节这天,秦天明给助理转了520元的红包,这样马冬娜明明就感觉到了什么。

为了进一步验证自己的怀疑,马冬娜并没有立刻向丈夫兴致问罪,而是过了几天,跟丈夫说自己想跟闺蜜去外地旅游一个礼拜,秦天明痛快的答应了,在临走前马冬娜的家里隐蔽处安装了监控,进行了录音录相,马冬娜离家后的第2天晚上,通过手机连接的监控发现秦天明把助理叫到自己家里进行私会,马东娜其实并没有去外地,只是在本地住进了一家宾馆,马冬娜忍受不了这样的背叛,于是打了一辆车回家,当场捉奸在床,事情已经揭开了,马冬娜不想原谅,提出了离婚,那么在本案中,马冬娜出示的丈夫与助理亲密的照片,以及家里监控丈夫与助理私会的录像,是否侵犯了秦天明的隐私权呢?这些证据是否会被法庭采信呢?


【律师点评】

一,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从《民法典》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公民的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那很多人就会提出这样的疑问,那配偶出轨这样的事情肯定都是偷偷摸摸的,既然是偷情,肯定不会大鸣大放,对于配偶出轨的行为取证,肯定也要悄悄的进行,比如偷偷跟踪配偶,拍摄其与婚外异性亲密照片,或者偷看配偶的手机,收集手机中配偶与其他异性的亲密照片,配偶在情人节等节日带有暧昧的资金来往,出行记录,开房记录等,或者在家中或车上安装监控,拍摄的配偶与户外异性的录音录像等,那这些证据是否都涉嫌侵犯配偶的隐私权呢?

2,侵犯隐私的方式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如果通过以上方法收集的证据,侵犯了他的隐私,那么就会导致这些证据不能成为法院判的依据。本案中对于马冬娜以偷看手机、在家中安装监控的方式进行取证,丈夫秦天明也在法庭上提出,认为马冬娜提供的自己出轨的证据,侵犯了自己的隐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那么这些证据最终是否会因为侵犯丈夫隐私权,而被判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呢?


三、对于丈夫是否忠诚,在妻子的“知情权”面前,丈夫没有“隐私权”。

丈夫的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但是隐私权是相对的,相对于公众来说,丈夫的私生活对于社会大众来说属于隐私,但是对妻子而言,妻子是丈夫的法定配偶,妻子享有社会大众所不享有的另一项权利,那就是知情权。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忠诚的义务,也就是说妻子对丈夫是否忠诚享有知情权,对于丈夫私生活,妻子在行使知情权,偷看丈夫手机、采取在家中安装监控,对丈夫的异常行为和通话记录进行监控等措施,并没有侵犯丈夫的隐私权,丈夫的隐私权是针对公众的,但对于妻子忠诚这件事上,丈夫并不享有“隐私权”。

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秦天明有隐私权的同时,马冬娜也享有对于夫妻之间是否忠诚的知情权,也就是说,秦天明的个人私生活对社会大众构成隐私权,不可侵犯,但是妻子具有法定配偶身份,应当享有知情权。从保护社会公序良俗来看,这种知情权更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认可。妻子拍下丈夫出轨的照片,是对知情权的合理应用,并不构成对丈夫隐私权的侵犯,而且妻子拍下丈夫出轨的照片,只是在法庭上出示,并未将照片和录像用作其他用途,并未对其造成伤害,而马冬娜行为,是一种捍卫爱情的正常方式,所以法院对于马冬娜提供的证据予以采纳。

4,与丈夫的“隐私权”相对应,妻子的“知情权”更值得保护。

丈夫私生活不检点,属于妻子“知情权”的范畴,丈夫不能以“隐私权”阻却妻子“知情权”的行使。在司法实践中,当丈夫的“隐私权”面对妻子的“知情权”,法律选择保护“知情权”。《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新颁布的《民法典》增加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出轨方属于过错方,在分配财产的时候可以少分,因此,对于配偶出轨,作为无过错方,大胆行使法律赋予的“知情权”吧。


对于妻子偷看丈夫手机收集出轨证据,是否侵犯了丈夫的隐私权?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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