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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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李明与张娜于2017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第1年夫妻感情不错,男方将自己的工资卡交给女方,但是第2年因为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男方将工资卡从女方手中要了回去,2018年1月1日,女方母亲病重,男方不管不问,一方一气之下就搬出了二人的婚房,外出租房居住,从2018年1月11日开始,二人开始分居,2019年1月14日女方起诉离婚。
【法院审理】
原告诉称:夫妻自2018年1月11日开始分居,现在分居已经一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夫妻之间没有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女方在证券公司上班,每月工资1万元,自己工资每月3000,在夫妻分居期间乃至判决离婚前,双方工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分居后工资卡分别由个人持有,但是女方声称自己的收入虽然有1万元/月,但是自己的收入大部分归母亲治病所用,但是由于原告的母亲住院仅仅半个月,从医疗费上看属于保守治疗,医院出具的医疗费发票单据也只有1万元,后续女方母亲出院吃中药治疗以及购买保健品,没有相关的单据,因此原告无法证明自己的工资大部分用于母亲的医疗费,另外原告主张自己外出租房需要花费,但是也无法提供租赁合同以及房租的转账记录。
【律师观点】
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是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这个期间不仅包括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也包括夫妻分居期间,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判决尚未生效期间,虽然有人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分居个人财产应当归个人,但是这种理论没有法律条文作为支撑,所以夫妻分居期间取得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应当依法予以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
原告向被告支付分居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47500元(自分居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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