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收的“礼金”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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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李某与高某为夫妻关系,李小某为夫妻二人之子,李小某与罗某原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18年6月7日登记结婚,2018年7月1日,李某与高某出资为李小某和罗某举办婚礼,在婚宴酒店入口处设置婚宴台,有工作人员负责安排到场宾客在签到本上签字,婚宴期间宾客有人通过婚宴台交付礼金。有的将礼金直接交付新婚夫妇,有的礼金直接交付双方父母,婚宴结束后,所有宾客交到婚宴台上的礼金由新郎父母代为收取,2019年10月9日罗某起诉离婚。
【律师点评】
婚礼礼金,俗称“喜钱”或者“分子钱”,给付婚礼礼金属于赠与行为,目前对于如何判断诉争礼金权属问题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要结合礼金所具有的社会特征和功能等综合因素根据不同情形适用相应的权属判断规则:首先,要按照赠与人的意思表示进行确定;第二,按照特定的社会风俗习惯进行决定;第三,按照家庭成员与赠与人的身份和社会关系密切程度确定。
根据《婚姻法》第17条、18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遗嘱和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者其一方的财产除外,根据赠与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如果礼金赠与人明确表示礼金赠与夫妻一方,则赠予的礼金属于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礼金赠与人没有明确表示所赠予的财产的具体对象,如果有特定的社会风俗,则按照特定的社会风俗情况确定,如果没有特定的社会风俗,则按照家庭成员和赠与人的身份或者社会关系密切程度来确定,详情如下:
一、赠与礼金的是女方父母或者男方父母的亲属好友的,可推定礼金是赠予女方或者男方父母的,则礼金属于女方和男方父母所有,并不属于新婚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二、送送礼金的男方的亲朋好友,一般可推定为赠与人所赠与礼金为赠与男方的,赠送礼金是女方的亲朋好友,一般可推定赠与人所赠与礼金为赠与女方的,因为赠予人一般不会有明确赠与男方还是女方的意思表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结婚的已经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未登记结婚的已经属于男方或者女方一方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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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赠送礼金的男女双方共同好友的,则可推定为赠与男女双方的,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本案诉争礼金的归属,法院依次采用了赠与人意思表示原则,特定风俗习惯原则,身份密切联系规则来确定诉争礼金的归属问题。本案审理中经详细调查核实,无法明确众多受邀宾客,通过婚宴台作为赠与礼金的对象及当地人存在特定的风俗习惯,因此根据新婚夫妇和二人父母的身份,受邀宾客分别与新婚夫妇及二人父母的社会关系的密切程度来认定受赠礼金的归属,认为应根据以下情形认定:
第一种类型:与新郎父母李某与高某相对密切的亲属朋友等宾客所交付的礼金,系赠与李某与高某二人,不属于李小某与罗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罗某无法主张返还。
第二种类型:与新娘父母关系相对密切的亲属、朋友等宾客交付的礼金,应归属罗某父母所有,李小某亦不能向对方主张权利。
第三种类型:新郎李小某与罗某关系相对密切的亲属、朋友等宾客交付的礼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已经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诉讼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考虑谁应考虑财产的来源,数量的情况合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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