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签订协议放弃加班费,效力如何?
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员工签订协议放弃加班费,效力如何?的观点吧。
一、基本案情
张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月工资20000元。某科技公司在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时,同时要求其签订另一份内容为“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奋斗者计划,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张某同意并签署。
此后不久,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某科技公司对张某加班的事实表示确认,但告知张某:本人自愿签订放弃加班费协议的,不能再以加班为由主张加班费给付。张某与公司协商未果,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二、申请人请求
请求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2020年6月至12月加班费24000元。
三、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同意签署放弃加班费的协议,是否还能主张加班费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加班费是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责任。约定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利,显失公平,应认定无效。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利用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主导地位,要求张某在其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上签字放弃加班费,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平原则,侵害了张某工资报酬权益。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
四、裁判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2020年6月至12月加班费24000元。
五、典型意义
追求企业发展,开源节流是用人单位认为的生存的基本准则,但不能成为用人单位规避法定责任、履行法定义务的理由。
谋求企业发展,塑造企业文化、坚定企业理念是核心,必须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应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科学合理的措施激发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统筹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权益。
对于员工签订协议放弃加班费,效力如何?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即答官方结合法律法规整理并发布,多数内容为本站原创。极少部分为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投诉邮箱:it137fx@163.com 如需转载请附上本文完整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