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健身房的游泳池内溺水身亡,谁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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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夏天,70多岁的唐某带着孙女到小区健身房内的游泳池游泳。购票进去后,唐某在泳池的浅水区内游泳时溺水,被泳池内其他人发现后,急忙呼救,后唐某被救生员抬上岸后进行了心肺复苏急救。并通知了唐某的家属及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在120救护车赶到后,对唐某进行抢救,但经过抢救,宣布抢救无效,唐某死亡。唐某的家人在赶到健身房后拨打了报警电话,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经勘察确认唐某系溺水死亡。
唐某死亡后,唐某家属与健身房所属的某体育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由所属的某体育公司承担唐某死亡的全部责任。双方协商赔偿给唐某家属70万元,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部分由健身房所属的某体育公司承担。
经查询健身房所属的某体育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游泳池公众责任保险,该险种约定由健身房所属的某体育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
某体育公司与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后,唐某家属和某体育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核定唐某死亡保险事故定损金额为62万元左右,责任比例为50%,扣除了免赔率后赔偿了28万元左右。
某体育公司认为保险公司核定的责任比例过低,向法院起诉请求保险公司承担剩余50%的责任。(来源:裁判文书网)
唐某在健身房内游泳池溺水身亡,健身房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在其场馆内设施、设备和救生人员进行合理的配置,而唐某在有泳池内溺水后,有泳池内的救生员并没有及时发现。
某体育公司作为游泳池的经营者和管理人,对场馆内的设施、设备、救生人员的配置、管理上具有过错,因此该体育公司应当对唐某的溺亡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但是,该体育公司对于唐某的溺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还是部分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唐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状况具有全面的了解,对于游泳的危险性及安全保护应有一定的认识,因此对于溺亡的发生,唐某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某体育公司的责任。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核定的50%的赔偿比例过低,经保险公司重新核定的,确定赔偿责任为70%,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体育公司与唐某的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但保险公司核定的赔偿比例与金额不足以全部清偿,那么和解协议还有效吗?
该和解协议是体育公司与唐某家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但是该和解协议未经过保险公司认可,该和解协议对保险公司不具有约束力。
最后,法院判决,该体育公司承担70%责任,扣除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的28万元,还需赔付11万元左右。至于唐某家属对于剩余的21万元,可以根据和解协议约定,向某体育公司主张。
酷暑季节,大家多喜欢出去玩水或者游泳等来进行消暑,但应多注意自身健康状况。而游泳池作为工作场所,其经营者和管理者也应多注意设施设备和人员配置,在管理上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积极投保意外险来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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