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房屋登记给女方,分手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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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甲男与乙女于2014年确立恋爱关系,双方均已见过对方家长及亲友,开始准备结婚事宜。乙女提出要购买结婚用房,甲男遂于2016年购买了海淀区某房屋,购房款450万元均由甲男支付。买房时乙女称,若不将房屋的50%份额作为彩礼登记在她名下,她就不结婚。甲男为结婚只好同意。
双方因矛盾分手后,甲男多次要求乙女返还房屋产权,乙女拒不返还,故诉至法院。被告乙女辩称,其与甲男不存在婚约,涉案房屋50%产权也不是彩礼,其也支付了一定购房款,房屋的产权比例是其与甲男自愿约定赠与的结果。甲男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由其单独所有,是行使撤销权,但该房屋已经过物权公示,不具有可撤销性,故不同意甲男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情况看,乙女在购买涉案房屋时仅支付了少数的款项。甲男在明知乙女的出资情况下,在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证时还将房屋的50%产权办至乙女名下。其虽主张该50%产权是作为彩礼给了乙女,但针对该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出资系婚约彩礼,乙女亦予以否认。在甲男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共有是以实际缔约婚姻为前提的情况下,产权比例与出资不符的部分应视为甲男对乙女的赠与,甲男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由其单独所有的请求,实际是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但乙女取得涉案房屋50%产权是在2016年,而双方分手是在2017年,故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撤销权已消灭。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甲男的诉请。宣判后,甲男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案已生效。
法律讲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律分析:
首先,在我国婚约财产争议中的彩礼具有赠与性质,司法实践中一直对彩礼返还问题存在分歧。其次,按照******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男女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男方将50%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却没有证据证实是出资的彩礼,女方也否认彩礼事实,故法院适用赠与财产撤销权的规定。最后,男方未在法律规定的一年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生活启示:
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结婚是寻求合适伴侣的人都要解决的问题,寻找一段合适的金玉良缘也是每个人都期盼的事情,因此,不少人愿意为了爱情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但是,在面对彩礼过户等问题时,避免出现彩礼与单纯赠与模糊不清等问题,可以适当考虑传统风俗程序,请媒人说媒,既能体现对婚姻的认真态度,又能在法律程序上提供一层保证,确定彩礼的真实性质。其次,关于彩礼退与不退的问题,******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已经做出了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以及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以在离婚后要求返还彩礼。最后,彩礼其实是中国婚姻习俗,常常在婚姻关系中隐藏矛盾和诸多社会问题,过度要求彩礼并不能保证婚姻的幸福。面对婚姻,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商量合适的婚姻举行方式,提倡婚姻新风尚,杜绝婚姻陋习,才能促进婚姻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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