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胁迫立下遗嘱后,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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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李和妻子王虹(本文人名均为化名)育有一子李振国和一女李晴。2020年,老两口相继离世。2021年,李振国与李晴就分割遗产一事发生纠纷,李晴便起诉李振国要求分割遗产。
法庭上,李振国拿出了父亲老李和母亲王虹立下的遗嘱,两份遗嘱虹均记载所有遗产均由李振国继承,因此李振国要求法院判决驳回李晴的诉讼请求。
而李晴却称,李振国与父母的关系十分恶劣,父母晚年时李振国更是没有尽到一点赡养义务,而且他为了争夺遗产经常来家里闹事,滋扰父母,甚至有两次闹得太过严重,父亲就报了警,这些事在警方有记录可查的。
法院调取公安机关报警记录及询问笔录后发现,老两口在接受警察询问时,均表示李振国上门闹事都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李振国也承认他是要求父母写遗嘱由他继承房产,但称上门闹事是为了家庭琐事。
法院经审理认为,已有充足证据证明李振国曾为了遗产上门滋扰其父母,因此老李和王虹的遗嘱属于受到胁迫所立,属于无效遗嘱。最终,法院按照法定继承处分了老李和王虹的遗产。
虽然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受欺诈、胁迫所订立的遗嘱属于无效遗嘱,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以此为由主张遗嘱无效的一方需要承担较为严苛的证明责任。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对胁迫的证明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另外,因为遗嘱涉及的人员多为亲人,而对于亲人的胁迫,更是难以举证。
本案中,老李夫妇曾为李振国上门闹事争夺遗产一事报警,在警方的询问笔录中留下了有力的证据,达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因此法院判决该遗嘱无效。因此,律师也在此作出建议,当被继承人因胁迫订立遗嘱后,可在胁迫情形消除后及时报警,请公安机关处理,固定证据,便于日后维权。另外,也可以重新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重新订立遗嘱,并说明原遗嘱为胁迫所立,从而维护被继承人意思自治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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