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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教练离职,健身房是否需退费?

米粒6个月前 (10-23)普法百科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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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教练离职,健身房是否需退费?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在意自己的外在形象。很多人去健身房锻炼,塑造体魄。有人为了达到更好的健身效果,还专门花大价钱请私人教练。但是,如果在和健身房签订了协议后,健身房未经允许更换私人教练,是否可以请求退款呢?

2021年5月,张雅修(文中人名均为化名)与红日健身房的教练李斌签订了《私人(游泳)教练协议》,其中约定,本协议内容为50节课程,每节训练课程有效期为10天,共计有效期限为500天,约定每节课程为200元,私人教练为李斌;张雅修必须在每次训练课程时在表格签名栏内亲自签名;若原定的私人教练无法提供相应的指导,红日健身房将另行安排其他有相应资质的教练代替;会员已经缴纳的款项不得要求退还或是转让,且不得用于垫付其他任何费用。在合同签订的当天,张雅修就向红日健身房支付了1万余元课程费。

但是,张雅修还没正式去上课,就接到红日健身房的通知,原定的私人教练李斌因为个人原因已经离职,红日健身房将为其安排其他健身教练实施健身指导。张雅修认为,自己对新教练并不了解,不愿更换健身教练,若红日健身房不能按照协议的约定,让李斌教练为其提供指导,则要求红日健身房退还其已经支付的私教费用。红日健身房则认为,私教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张雅修不得办理退费,且健身房将会为其另行安排教练进行指导,故不同意退费。

张雅修见与对方无法谈拢,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庭审理查明,红日健身房的私教课程均由私人健身教练与会员签订协议,公司为健身教练提供打印好的合同。在实际签订的过程中,是健身教练以健身房的名义与客户签订私教协议,在合同签订后由公司进行审核无误后,由公司进行保存留档。法院认为,健身房不得退费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明显免除了健身房的责任,从而加重了张雅修的负担,属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故该条款不生效。最终法院支持了张雅修的诉讼请求,判决红日健身房退还其1万余元课程费。

律师释法

本案当事人签订的《私教协议》系双方真是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但是,关于合同中虽然约定了已经缴纳的钱款不得要求转让或是退还,该项条款系格式条款,在提供该合同的一方未以合理的、适当的方法提示另一方的情形下,该条款不发生效力。虽然红日健身房表示可以为张雅修安排其他健身教练,但是在签订合同时,张雅修是基于对李斌教练的信任做出的偏好选择,若为其另行选定健身教练则可能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根据《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现在合同约定的私人教练李斌已经离职,故张雅修可以要求健身房解除合同并为其办理退费。在本案中,张雅修作为健身者在订立了健身服务合同后,追求的是健身服务行为实施的过程,注重健身过程的体验感和效果,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不得强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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