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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移动业务合作协议 移动业务办理合同推荐合集5篇

即答编辑4周前 (04-07)普法百科3
摘要:客户不统计其业务功能费收入,不向乙方进行结算。(四)收益分配按照云应用业务的商务模式分配云应用业务功能费收益,甲方根据本业务功能费实收收入,在扣除甲方为本业务所投入的营销资源及费用后,与乙方进行分成,分配比例根据乙方在业务合作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源确定,甲乙双方业务功能费分成比例为x:x,即甲方占%,乙方占%。如乙方在业务合作过程中变更或未按本合同要求提供所需提供的资源,甲方有权根据分成规则重新协商调

移动业务办理合同精选篇1

甲方姓名:

乙方:

为回报客户,体现中国移动“优先、优质、优惠”的服务,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现就甲方自愿参加乙方校讯通业务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承诺从 年 月开始使用中国移动校讯通业务,并承诺至少使用至 年 月。

(一)校讯通业务包括的功能:

1.亲情语音:学生可以使用校园内安装的话机,免费给家长打电话,每月可以免费通话60分钟;可打3个亲情号码,而只需从开通校讯通业务的家长的一部付费手机话费中扣费,其他亲情号码不另收费。

请填写学生在校信息及亲情号码,注意家长付费手机号码为第一个必填亲情号码,且亲情号码必须为本地移动号码。

2.平安短信:学生进、出学校刷卡,业务系统自动给家长发送学生到、离校短信。甲方在签订协议10天左右方可收到校讯通卡。

3.家校互动:学校、班主任、科任老师通过校讯通平台将学生在校情况、评语、成绩、作业、通知等向家长发送,学生家长也可以使用手机、校讯通平台进行信息回复,并可向班主任留言,实现学校、家庭互动的教育网络。甲方在签订协议10天左右方可正常接受信息短信。

(二)校讯通业务包月费: 元/月。

二、本协议自签约之日起生效,甲方在业务承诺使用期结束后,若需结束使用此业务,可通过编辑0000发送至10086取消,乙方不主动为甲方进行业务开通或取消操作。甲方转资费品牌、过户,活动中的业务将带入新资费品牌,过户时甲方必须自行取消“校讯通”业务。如因甲方过户不自行取消“校讯通”而引起的纠纷,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协议到期,若甲方不主动退订该项业务,系统将按照业务资费标准收取费用。

三、甲方须保证所开通的号码真实且为本人使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本协议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等情况致使协议不能或不能全部履行的,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移动业务办理合同精选篇2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

联系人:【__________ 】

电话:【__________ 】

传真:【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经营与移动通信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设备销售、以及其他电信及信息服务的,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有效的一家中国公司。

__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__x,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有效的一家中国公司。

为充分发挥合作双方在各自领域的资源优势,为甲方所服务的集团客户提供符合行业应用计划要求的应用,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定义

(一)乙方作为拥有专业的研发和内容提供能力的云应用提供商,负责向甲方提供成熟的产品、应用、内容,作为甲方的合作业务进行运营合作。

(二)经双方友好协商,开展云应用 的业务合作。由乙方负责合作业务的内容提供、产品运营及业务服务。

(三)乙方通过信息化手段为甲方的客户在办公通信、生产控制和营销服务等方面提供解决方案或信息服务,其服务对象是甲方的集团客户或集团客户的目标客户或个人客户。

(四)集团客户指与甲方签署协议,订购并使用甲方的产品和服务,并在甲方建立起集团客户关系管理的法人单位。本协议所指集团客户也包含集团客户的目标客户。

(五)集团客户的目标客户指纳入集团客户的客户关系管理的集团客户或个人客户。

(六)云应用指由乙方担任开发工作,辅助甲方为集团客户或个人客户提供的业务与服务。

(七)商务模式应由合作双方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客观、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

二、合同条款

第一条 合作范围

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客户需求的云应用 。

第二条 合作内容

(一)合作分工

甲乙双方合作分工界面如下:

1、甲方为引入的云应用提供免费的云资源,提供统一的互联网线上营销平台及一级客服,并有选择地提供线下营销渠道,负责面向客户的销售和协议签署,负责业务受理、计费、收费、服务。注:针对乙方提供的应用超出双方引入前约定的基础资源使用量或消耗甲方过多基础资源的情况,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以甲方相关资源的最新市场价格向乙方收取使用费。开始收费前,甲方将提前十个以上工作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乙方。

2、乙方负责提供应用和内容,并负责根据移动客户的需求对应用进行定制、升级、优化,以及日常运营、技术支撑、营销支撑、运营分析、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及业务培训等工作。

(二)商务模式

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客观、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基本要求,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采取按业务功能费实收收入扣除甲方所投入的营销资源后,由甲方向乙方按【R比例结算;S固定费率】费用的商务模式。

业务功能费(或信息费)以实收收入为基础,具体口径是指甲方BOSS出具的该业务扣除退费、用户欠费、业务处罚、用户拒绝付费等费用之后的收入。短彩类合作业务需剔除沉默单高用户。

(三)资费约定

1、甲乙双方约定云应用 的业务功能费为:如x元/人/月。

注: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实际发展需要与乙方协商变更该业务功能费,变更前甲方将提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的同意。

2、乙方在业务合作过程中须提供使用业务功能或服务所必要的内容、配套软件、配套平台等与业务相关的、必要的配套硬件设备。

3、对于首次订购业务的客户,甲方可向该客户提供1个月免费体验,处于免费体验期内的客户不统计其业务功能费收入,不向乙方进行结算。

(四)收益分配

按照云应用 业务的商务模式分配云应用业务功能费收益,甲方根据本业务功能费实收收入,在扣除甲方为本业务所投入的营销资源及费用后,与乙方进行分成,分配比例根据乙方在业务合作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源确定,甲乙双方业务功能费分成比例为x:x,即甲方占%,乙方占%。如乙方在业务合作过程中变更或未按本合同要求提供所需提供的资源,甲方有权根据分成规则重新协商调整业务功能费收益分配比例。

通信费收入归甲方所有,不参与结算。通信费指客户使用甲方通信网络服务(包含基础通信和基础设施,如专线、语音、流量、短彩信、IDC、云IaaS等)而支付给甲方的费用。

(五)营销资源

营销资源指甲方在推广业务的营销活动中所投入的有价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手机上网流量、通话时间、话费等。

第三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有效证件以及知识产权权属等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资料,并负责办理需要的行政许可。

(二)甲方有权将因乙方提供的云应用 引起的用户咨询和投诉转到乙方处理。

(三)甲方有权制定考核指标和流程,对乙方的支撑效果和信用情况实施分级考核管理,并根据考核结果向乙方进行结算(详见附件一)。

1、三级分类:甲方按月对乙方进行考核,乙方每年各月的考核得分平均值,作为年度合作满意度等级;A 级:90 分(含)-100 分;B 级:75 分(含)-90 分(不含);C 级:75 分(不含)以下。

2、乙方1次月度考核得分低于60分或连续2次月度考核得分低于75分或年度合作满意度为C级或未达到后评估考核期业务量考核标准,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出终止合作。

3、在月度考核管理过程中,乙方出现以下状况的,甲方可根据情节轻重进行额外扣分,最高可扣除100分,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对乙方采取处罚、停止结算、业务暂停、终止合作、扣除保证金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作并报送相关司法部门。

(1)乙方在合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开展业务,由于业务内容涉及违法信息和不良信息内容,并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一次以上且情况属实的。

(2)因乙方单方面撕毁协议,导致甲方声誉受到不良影响或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要求其消除影响,作相应的经济赔偿,同时甲方有权保留追究由此造成连带损失赔偿的权利。

(3)在合作期内乙方出现重大经营亏损导致无法正常运营,未能及时缴纳协议约定费用。

(4)乙方私自篡改变更业务内容、业务开展频次、业务开展时间。

(5)乙方未按业务上线流程开展申请、测试、安全扫描、安全评估和审批,私自进行业务和功能上线。

(6)乙方对其所提供的业务集成支撑系统账号无法做到责任到人,不能提供安全管理,被他人擅自使用或盗用而造成客户经济损失或造成甲方声誉受到不良影响或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

(7)乙方发生泄露用户资料、通讯信息诈骗、涉恐涉暴、淫秽色情违法有害信息传播、欺诈用户及强行订购等信息安全事件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等恶性违规行为。

(8)在特定时间内,由于乙方原因引发大规模集团客户或集团客户的目标用户投诉,对甲方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9)因各种非网络问题导致的投诉,索赔纠纷,乙方应负一切责任。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10)由于乙方原因(如网络攻击、非正常业务拥塞等)给甲方系统和业务造成危害,不能及时解决问题。

(11)乙方无法提供对集成设备定期巡检。设备巡检周期可参照:至少每半月远程巡检一次、每季度现场巡检一次。

(12)乙方无法提供业务保障团队,不能及时在各种突发情况下制定应急保障预案,对业务集成设备运行状态无法进行实时监控,产生故障及告警无法及时处理。故障处理时限可参照:对于业务耦合告警信息要放在第一优先级处理(如与行业网关断开连接告警),严重告警处理时限不超过1小时,重要告警处理时限不超过4小时,一般告警处理时限不超过24小时。

(四)甲方针对云应用 提供计费、收费及结算服务,云应用 的计费结果以甲方的BOSS系统统计数据为准。

(五)甲方为乙方提供云应用 接入的接口技术规范和技术支持,确保乙方顺利接入甲方的网络平台及相关管理平台。

(六)甲方在确定或变更云应用 的收费标准时应当征求乙方的书面意见。

(七)甲方应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接入甲方相关平台的技术培训。

(八)以甲方的管理平台、网关设备与乙方的应用平台的接口为界,甲方负责其自身一侧的所有设备的维护,确保这些设备能正常提供服务。

(九)甲方负责自有网络平台的日常维护,对由于甲方原因而产生的技术故障,甲方负责进行处理,以保证合作业务的正常运作。

(十)甲方为乙方提供网络端口服务,协助乙方进行相关的测试工作并将合作业务接入甲方网络平台。

(十一)甲方面向客户提供咨询和投诉服务,受理用户对于因网络、运行平台、计费等甲方原因引起的咨询和投诉;对于因乙方原因引起的咨询和投诉,甲方向乙方通报相关情况,责成乙方迅速解决。

(十二)云应用 业务系统由乙方独立开发或乙方获得原厂授权使用,甲方只能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不得复制、拷贝或用于第三方经营,若甲方进行复制、拷贝或用于第三方经营,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十三)甲方有权根据市场形势或业务发展需要,根据甲方相关业务管理办法,针对本次业务合作与乙方重新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或补充协议,并按照重新签订后的业务合作协议或补充协议继续开展业务合作,如乙方拒绝重新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或补充协议,甲方有权终止本次业务合作。

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在甲方指导下,有权与甲方共同协商确定所提供云应用 业务的收费标准。

(二)乙方发现其他云应用业务提供商有违反甲方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或与其他云应用业务提供商发生纠纷时,可及时向甲方反映情况。

(三)乙方有权依照本协议获得相应的云应用 业务功能费收益分成。

(四)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计费数据存在较大异议,且异议超过甲方提供的计费数据5%时,有权要求与甲方进行对账。

(五)乙方有权对甲方网络质量和其他服务质量进行投诉。

(六)乙方应遵循本协议附件二《云应用 合作分工界面》所明确的各项要求和义务。乙方负责业务营销过程中所需的第三方授权。若因乙方违反上述保证和承诺而引发争议、索赔、诉讼等,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其他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

(七)乙方承诺其拥有承接本合同项下业务集成服务所需的全部资质;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及银行账户等相关的资料。

(八)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乙方保证提供的云应用 业务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需签署《信息安全责任承诺保证书》和廉洁承诺相关的保证材料。

(九)以甲方的管理平台、网关设备与乙方的应用平台的接口为界,乙方负责其自身一侧的所有设备的维护,确保这些设备能正常提供服务。乙方需对集成设备定期巡检及安全检查。巡检周期至少每半月远程巡检一次、每季度现场巡检一次。乙方必须保证所提供的合作产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并对由于自身产品原因(含黑客攻击)造成的故障、影响用户使用或影响双方合作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十)乙方应保证联络渠道每周7天×24小时畅通和7天×24小时的维护人员,同时制定及时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运行,针对特殊时期(如与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期)的安全和业务质量, 出现故障的响应时间不得超过 0.5 小时。由于乙方原因而造成的合作业务的故障,乙方应负责迅速解决;并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不再发生类似的故障。对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对甲方集团客户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需提供业务保障团队,各种突发情况下及时制定应急保障预案,对业务集成设备运行状态必须进行实时监控,产生故障及告警必须及时处理。故障处理时限应按照业务耦合告警信息为第一优先级处理原则。严重告警处理时限不超过1 小时,重要告警处理时限不超过4 小时,一般告警处理时限不超过24 小时。

(十一)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利用甲方的品牌和渠道进行宣传推广或单方面向甲方客户提供未经甲方许可的其他服务。

(十二)乙方若实施系统调试、维护、升级或其他可预见性的,可能造成合作业务中断的变动操作,应提前七个以上工作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甲方,包括具体的中断原因、时间和周期。必要时甲方可告知集团客户。乙方要设立专人与甲方进行接口联系,并设立固定的联系方式,保证在人员流动时双方的正常合作。在接口联系人发生变动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前做出书面说明,并保证相关工作的正常交接和完成对新接口人的培训。

(十三)乙方按照其获得的收益自行承担相应的税赋。

(十四)乙方保证其在云应用 业务中所提供或使用的信息和功能服务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不损害集团客户的利益,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由此引起的索赔、纠纷及诉讼,均由乙方负责解决,且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 收益结算

甲方按照以下约定向乙方支付云应用业务功能费收益分成:

一、结算周期:甲方根据考核指标和流程对乙方的业务质量、运营支撑效果和信用情况进行考核评分(详见附件一),依据考核结果按自然月与乙方进行结算。

二、稽核规则:

结算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云应用业务功能费结算付款、合作业务结算金额调整以及结算局数据(结算基础信息)变更等三个方面。

(一) 乙方云应用业务功能费结算付款

根据合作协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乙方云应用业务功能费金额的统计,并根据约定的商务合作模式向乙方支付结算款。

(二) 乙方结算金额调整

因结算考核、违约罚款等特殊原因需对乙方的结算业务功能费进行补收或者扣减。

(三) 乙方结算局数据(结算基础信息)变更

因乙方企业主体、商务合作模式以及资费发生变更等原因,由甲方集团客户公司提出对结算数据进行调整的需求。

(四)乙方结算金额根据确定的商务模式和与签订的合同进行计算。

对业务稽核发现的异常费用,不与乙方结算。稽核规则可由甲方根据业务运营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五)应按照上述考核、稽核、结算等管理原则、要求与流程,计算考核结果与结算金额,在经过甲方审批通过后,将考核结果通知乙方,并进行与乙方的结算。

三、双方的结算信息如下:

甲方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集团客户分公司】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H】

户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集团客户分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琅东支行】

帐号:【9】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17号】

联系电话:【】

乙方名称:【 】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

户名:【 】

开户行:【 】

帐号:【 】

地址:【 】

联系电话:【 】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应提前十(10)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四、由于乙方问题造成集团客户拒绝支付业务功能费的收益双方不做结算;通信费收入归甲方所有。

五、乙方同意功能费收益以甲方计费结果为准。原则上按照甲方BOSS系统出具的扣除退费、用户欠费、业务处罚。

六、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各项税费。

七、乙方应按各期付款数额以及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承诺其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若乙方不开具或开具发票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甲方在收到乙方合格发票之日起10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

八、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开票要求后开具发票,并须在开具发票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至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若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格的,应在接到甲方要求后的【 3 】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至甲方,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九、如果乙方有赔偿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则甲方有权从最近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如果最近一笔付款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则可从下一笔付款中继续扣除。

十、由于乙方未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和开具发票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一、如乙方主管税务机关未将其属于营改增范围的业务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乙方应承诺其业务被主管税务机关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后向买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二、免税业务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三、双方有意向合同期满后继续合作的,应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由甲方组织对乙方开展业务合作协议续签后评估,后评估考核期为考核启动前9个自然月。

十四、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业务发展情况考核标准进行调整。对业务上线未满1年的合作业务,后评估中不对业务发展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保证金

一、为保证服务质量,甲方有权向乙方一次性收取保证金,用于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每个应用的保证金采取如下收取方式: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自签署合作协议之日算起,第1年免除保证金;第2年开始,如合作业务的单月所得结算收入达到20万元(含)以上的,则乙方须一次性缴纳10万元作为保证金。如乙方违反本合同或以下条款:

(一)乙方在合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开展业务。

(二)被上级主管部门裁定立即终止经营的。

(三)由于合作伙伴违约运营导致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四)因乙方违反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有关要求,或者在协议期内出现重大经营亏损而无法正常运营,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私自篡改变更业务内容、业务开展频次、业务开展时间,或者项目合作期间将项目合作信息透露给竞争对手,对甲方或甲方客户利益造成损害。

(五)发生泄露用户资料、通讯信息诈骗、涉恐涉暴、淫秽色情违法有害信息传播风险等违约事件。

(六)乙方未达到考核标准的,或者由于乙方原因引发大规模用户投诉,对甲方造成负面影响。

(七)发生特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的。

甲方有权扣除相应保证金来保障甲方合法权益。对未造成甲方合法权益损失的,双方在结束合作后,由甲方向乙方退还保证金。

二、乙方在退出业务合作时,需配合甲方解决因退出带来的客户服务、业务延续等问题,如有用户投诉未处理完成、欠费未结算等遗留问题,需妥善解决。同时,乙方须在其门户网站上显著位置发布即将停止服务的通知,告知客户后续服务安排,并继续配合甲方做好后续相应的技术、服务支持工作。

三、对于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的,乙方应配合甲方在合同到期后 个月内做好相应的技术/服务支持、客户安抚和处置等工作后方可退还保证金,如乙方未按要求配合的,甲方有权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第七条 保密条款

一、为本协议之目的,“专有信息”指在双方合作过程中一方从另一方(“披露权方”)得到的披露权方开发、创造、发现的、或为披露权方所知的、或转移至该披露方的、对该披露权方业务有商业价值的信息。

二、未经信息披露权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应对任何专有信息保密,除为正常履行本协议下义务之目的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人披露这些专有信息。

三、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若有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

二、若因一方违约造成对方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则对方有权追究该方责任,要求其消除影响、作相应的经济赔偿,并有权终止协议。

三、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发票的,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发票次数达【 3 】次的、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乙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乙方在甲方终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相同产品的采购活动。

四、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甲方不能抵扣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通过认证发票中载明的税款金额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五、若乙方在业务中所提供或使用的信息和功能服务违反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损害甲方客户的利益,或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的,乙方应负责解决由此引起的索赔、纠纷、仲裁、诉讼及承担解决该等问题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其他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

六、合作期内,乙方因自身原因主动要求终止合作的,必须至少提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退出,在此期间乙方应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若乙方未经同意擅自退出的,甲方将追究其违约责任。主动退出造成甲方或客户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同时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相应保证金。

七、出现以下情形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要求乙方强制退出,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相应保证金:

(一)乙方在合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开展业务;

(二)被上级主管部门裁定立即终止经营的;

第九条 不可抗力

一、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发生的后果不能防止或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或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二、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于15日内提出事件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并提供政府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按照事件对协议的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终止协议。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一、本合同项下需由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讯应以中文书面作出,并采用专人递送、特快专递或传真方式发至另一方的联系地址。

二、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双方将按如下规定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

(一)以专人递送的通知应在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二)以特快专递发送的通知,以接收人所在地快递公司送达特快专递之日视为送达;

(三)以传真发送的通知,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的发送确认单时间视为送达。

三、双方地址与联系方式如本合同第1页,一方地址与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四、本合同项下的通知自送达之日依据本合同约定发生效力。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因为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由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三、如果双方 30 日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可提交甲方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在任何争议期间和/或对争议仲裁期间,除争议所直接涉及的条款外,任何一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其他条款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同时,应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第十二条 本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及其他

一、本合同的效力

(一)本合同自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开始生效,有效期【 贰 】年。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生效的,则从其规定。

(二)本合同对每一方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和合法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但是,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无论是通过法律运作、证券或资产的销售和其他方式)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任何企图在违反本条规定情况下进行的转让均无效。

(三)任何一方未行使其于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得构成或被视为该方对这些权利或其它权利的放弃或丧失。

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任何一方都有权利提议进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二)一方要协议变更合同的,应该提前十五日向对方发出通知,然后进行协商;未经协商擅自变更合同的,该变更无效。

三、本协议及附件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_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 年月日

乙方:__x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 年月日

移动业务办理合同精选篇3

甲方:

乙方:

为维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就中国移动广西公司“和目”业务开通及终端使用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和目”业务通用条款“和目”是乙方推出并由乙方收费的一项家庭视频业务,该产品可提供远程视频查看与回放、双向语音通话等功能以及视频云存储服务。

(一)业务资费生效规则

1.和目业务标准资费

和目业务内容包括“云储存功能”以及“摄像头终端”。

(1)和目云储存:7天云储存档次,功能费为12元/月,可7天内不间断录制视频。30天云存储档次,功能费为20元/月,可30天内不间断录制视频。云端视频通过APP客户端回看。和目云储存功能订购成功当月开始计费,按月收费。

(2)和目摄像头:和目云储存功能需要与和目摄像头终端关联使用,和目云储存摄像头终端需另行购买。

2.和目业务优惠资费

根据甲方自愿原则,选择以下第 种资费方案办理和目业务:

(1)宽带新客户办理和目优惠活动:甲方承诺活动合约期 个月内开通 天云存储档次,合约期内可获赠话费合计 元,赠送的话费分 个月到账,每月到账 元,赠送话费可抵扣除手机支付、代付、彩铃月租、梦网结算类等费用之外的中国移动自有业务费用(部分自有业务有特殊要求不能冲销的除外)。合约期内可免费使用和目摄像头 型号。合约到期后,和目云储存功能将按正常标准计费,若甲方不再使用,可通过营业厅或10086申请取消。

(2)4G客户办理和目优惠活动:甲方预存 元话费,承诺活动合约期 个月内使用38元及以上4G套餐并开通 天云存储档次,合约期内可免费使用和目摄像头 型号。预存话费分 个月返还,每月返还 元。合约到期后,和目云储存功能将按正常标准计费,若甲方不再使用,可通过营业厅或10086申请取消。

(3)宽带存量客户办理和目优惠活动:甲方预存 元话费,承诺活动合约期 个月内开通 天云存储档次,可获赠送话费合计 元,赠送的话费分 个月到账,每月到账 元,赠送话费可抵扣除手机支付、代付、彩铃月租、梦网结算类等费用之外的中国移动自有业务费用(部分自有业务有特殊要求不能冲销的除外)。合约期内可免费使用和目摄像头 型号。合约到期后,和目云储存功能将按正常标准计费,若甲方不再使用,可通过营业厅或10086申请取消。

(4)“购和目,送话费”优惠活动:甲方购买和目摄像头 型号,价格为 元/台,承诺活动合约期 个月内开通 天云存储档次,可获赠送话费合计 元,赠送的话费分 个月到账,每月到账 元,赠送话费可抵扣除手机支付、代付、彩铃月租、梦网结算类等费用之外的中国移动自有业务费用(部分自有业务有特殊要求不能冲销的除外)。合约到期后,和目云储存功能将按正常标准计费,若甲方不再使用,可通过营业厅或10086申请取消。

(二)和目摄像头终端使用规则

1.甲方在享受乙方提供的业务和服务期间,若乙方根据优惠政策向甲方提供和目摄像头设备,设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则甲方应在乙方提供的业务和服务期间内合理使用用户端设备,对于擅自改变用户端设备硬件或软件状态,造成用户端设备遗失、损坏的,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协议解除,乙方有权收回用户端设备,若甲方无法退回该设备的,应按乙方购买该设备时的价格的50%进行赔偿。如遇雷雨天气,甲方应将用户端设备的外线和电源拔掉,以防接入设备损坏,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2.甲方在享受乙方提供的业务和服务期间,若乙方根据接入服务的方式向甲方提供的用户端设备(包含但不限于光猫、家庭网关、网络机顶盒等)为甲方出资购买,则设备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负责提供设备的售后服务,设备保修期为12个月。

(三)用户停、复、拆机规则

1.甲方办理“和目”业务后,合约期内所捆绑的手机账号不允许销户、拆机。

2.“和目”业务与手机的使用状态一致:若手机欠费停机,将影响和目业务正常使用。

第二条 “和目”业务受理条件及终端使用条款

(一)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按时支付相关费用。甲方可自主选择参加乙方的 “和目”营销活动,并遵守营销活动规则。

(2)甲方申请宽带加装“和目”业务,其宽带须为中国移动宽带,并同意甲方指定手机号码代收相关费用。

(3)甲方自备有线宽带、路由器等终端设备的,其配置、性能应满足本业务的基本要求。

(4)甲方仅限于在本协议约定适用范围内使用“和目”业务,不得利用本业务从事各类经营性或非法活动。

(5)甲方同意接收乙方下发的所有业务推广营销短信。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为保证服务质量,在不影响甲方的利益情况下,乙方可对“和目”业务的服务功能作出调整。

(2)甲方申告“和目”故障的,乙方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尽快修复或调通。如果判定为摄像头终端设备的问题,需甲方直接到摄像头终端厂商售后点进行售后处理。

(3)凡因国家政策变动导致甲方使用服务中断或终止,乙方应当提前告知甲方;因不可抗力导致甲方使用服务中断,乙方应在事件发生后合理期限内以合理方式告知甲方,并及时予以恢复。

(二)协议的中止与解除

1.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在结清所有实际使用费用后,可办理业务注销(拆机)手续,则本服务协议相应终止。

2.甲方如在本协议所规定的合约期满之前办理销户手续,原享受过优惠资费的,须按标准资费与优惠资费间差额全额补缴费用后方能办理。

3.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乙方在通知甲方后,可终止向甲方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本协议解除,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甲方假冒他人名义或采用伪造的证件申请并使用业务的,乙方一经发现,有权立即终止服务。

(2)甲方本人或甲方授权他人利用乙方提供的业务,从事协议或法律所禁止的用途或开展经营活动。

(3)如因国家政策等原因致使乙方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乙方可解除协议。

(三)争议解决条款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选择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或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按下列第2 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___仲裁委员会;

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保留一份,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名或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监护人或代理人(签名或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

甲方移动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移动业务办理合同精选篇4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相关事宜,签订本协议,供双方信守。

一、业务内容

1.1 业务是乙方融合ICT技术、中间件技术及移动互联网技术,面向广大政企客户推出的一项基于手机客户端、PC端的移动信息化综合办公服务。

1.2甲方使用八桂彩云业务须订购八桂彩云产品作为基础服务。乙方提供八桂彩云(含集团通讯录、在线聊天、日程管理、事项管理等)产品功能,目前的全部功能均为基础应用功能,后期如有新增收费功能,甲方可自行选择是否开通收费的功能。

1.3八桂彩云业务首次开通业务当月立即生效。

1.4 乙方还提供其它移动办公应用等可选增值服务及各类第三方免费或收费合作应用,具体资费根据不同的应用而定,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使用办公应用等各项增值服务。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2.1甲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信息安全的各项法律法规,并与乙方签署信息安全责任书(见附件一)。甲方不得利用八桂彩云账号或软件及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干扰甲方业务正常运营的,以及侵犯其他用户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内容。

2.2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使用本业务的管理员密码,使用管理员密码而发生的行为均视为甲方的行为。若因甲方保管失当而出现密码泄露事件,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对密码进行初始化设置;但对于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3 甲方成员应妥善保管其使用本业务的个人密码,使用个人密码而发生的行为均视为甲方成员的行为。若因甲方成员保管失当而出现密码、通讯录或公告等相关信息泄露事件,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3.1乙方应保障甲方通过本业务发送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2 因技术和服务上的需要,乙方在电信服务标准规定的时限内,有权在尽可能降低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网络、设备、软件等进行更新、维护,或对服务规则、资费标准等进行调整。相关调整以公告的形式通知甲方。在乙方尽合理的努力减少妨碍的前提下,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3 因移动通信技术缺陷、覆盖范围限制、不可抗力、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手机用户所在位置、手机关机等原因而造成服务中断、甲方发送的信息内容丢失、出现乱码、错误接收、无法接收、延迟接收,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4行政机关要求本协议电信服务终止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应协商处理善后事宜。

3.5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暂停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业务及服务:

(1)甲方提供的资料被发现是不完整、不准确的;

(2)未经乙方授权,甲方擅自转让业务,或擅自改变业务使用性质的;

(3)有确切证据证明甲方或甲方付款单位经营情况严重恶化,转让财产、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其他问题;

(4)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6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提供本协议全部业务及服务,并解除本协议:

(1)甲方(包括代理人)提供的有效证件、资料虚假不实;

(2)业务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不当用途(有损乙方或相关第三方利益);

(3)乙方收到国家有关部门发文要求停止为甲方提供通信服务;

(4)本协议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7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任何一方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范围不包括对方未实现的预期利润或利益、商业信誉的损失、数据的丢失、第三方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

四、隐私和通信权益保护

4.1 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乙方对甲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要求乙方提供协助和配合,乙方应给予协助和配合的,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

4.2 甲方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甲方身份或者反映甲方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乙方收集、使用甲方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4.3 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可通过业务受理系统登记、纸质档案,通过网络接收、读取并记录等方式,以提供电信服务为目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甲方提供的和甲方使用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乙方有权依法对包含甲方在内的整体用户数据进行分析并加以利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向除乙方关联公司外的第三方提供甲方信息。甲方可以通过营业厅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对其信息进行查询、更正。

4.4 乙方应严格按照《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甲方信息履行保护义务。

五、本协议的生效及变更

5.1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为壹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后如任何一方无书面终止通知,则履行期延长壹年后终止。协议履行期间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解决。当甲乙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本协议解除。

5.2甲乙双方开展业务均应依法办理。如果协议与国家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政策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政策法规的相应规定为准。

5.3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遇政府行政部门或乙方上级公司对本协议内容或服务方式、资费等进行调整或变更,由乙方提前10天通知甲方,如甲方继续使用的则双方按新的服务方式、资费等履行新协议或签订新的补充付费协议。

5.4 甲方办理本业务所签署的补充协议或表单均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该补充协议或表单是对本协议关于计费、缴费等方式的特别约定,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5.5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6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经双方盖章及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分公司

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

移动业务办理合同精选篇5

协议编号:【 】

甲方:【 】

乙方:

【 】年【 】月

甲 方: 【 】

法定地址: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业务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

邮政编码: 【 】

乙 方:

法定地址: 【 】

单位负责人:【 】

联 系 人: 【 】

电 话: 【 】

传 真: 【 】

邮政编码: 【 】

为了充分发挥甲、乙双方在各自服务领域的资源优势,共同拓展集团信息化应用,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使用“亲情通”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业务定义

“亲情通”业务是中国移动面向部队推出的内部刷卡语音通讯服务,通过在部队内部部署“亲情通”终端,满足部队官兵语音通信需求,可实现即时刷卡即时通话、实时账户充值、遗失换卡等功能。

第二条 合作项目及内容

1.甲乙双方共协商,合作开展“亲情通”业务,乙方同意提供“亲情通”业务终端给甲方使用,“亲情通”业务终端产权属乙方所有;甲方同意乙方将“亲情通”业务终端安装于甲方部队营房,安装的地点由甲方指定。

2.乙方负责“亲情通”业务终端的投资、安装、维护以及日常的服务工作,甲方负责协助乙方进行“亲通”业务终端的日常维护、“亲情通”业务专用“亲情卡”的发放和回收等工作。

3.根据甲方的需求,乙方的“亲情通”终端将关闭国际话务功能及 功能,开通 功能,并可根据甲方的要求作“亲情卡”的版面,相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为保证业务正常使用,甲方免费为乙方“亲情通”终端提供电源,并免除“亲情通”终端产生的电费。

5.乙方安装在甲方“亲情通”终端机身序列号分别为:

第三条 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为保证终端的正常使用,甲方协助乙方做好“亲情通”终端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乙方终端不被人为损坏和丢失。

(2)甲方不得变更“亲情通”业务的使用范围,不得将“亲情通”业务提供给非甲方成员使用。

(3)乙方终端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时甲方需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安排维护人员进行维修。

(4)乙方在安装和维护“亲情通”业务终端时需进行线路的接入以及使用甲方的电源,甲方需提供相关配合工作。

(5)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在设备上增加或拆除任何部件或迁移安装地点。乙方对终端设备的使用和完好情况进行检查时,甲方应提供相关便利条件。

(6)“亲情通”业务平台和终端维护或升级导致“亲情通”业务不能正常使用时,甲方需协助乙方做好解释工作。

(7)为更好地做好客户的服务工作,甲方需指定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发放和回收甲方的“亲情卡”。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甲方指定的范围内进行“亲情通”终端安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变更安装地点。

(2)乙方负责“亲情通”业务平台和终端的日常维护工作,业务平台和终端升级及维护时,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

(3)乙方及时为甲方使用“亲情通”业务的客户提供换卡服务,并配合甲方进行“亲情卡”的充值工作。

(4)为做好服务工作,乙方指定专人为甲方使用“亲情通”业务的客户进行服务,处理各种由于日常使用、业务平台及终端、通信网络升级等问题所引起的客户咨询、申告和投诉。

日常使用咨询服务:人员 电话 ;

平台故障/话机维修服务:人员 电话 。

第四条 计费和结算

1.乙方为甲方在“亲情通”平台上开通账户及账号,以便甲方对其使用“亲情通”业务的客户进行充值、换卡等操作。

2.“亲情通”业务的资费见附件。

3.乙方免费为甲方首次使用“亲情通”业务的客户提供 “亲情卡”;由于客户遗失或损坏而进行补卡、换卡的,“亲情卡”制作费 为 元/张。

4.甲方开设集团付费账户: 用于业务缴费、结算。甲方账户资料如需变更,应提前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在结清原账户业务费用的前提下,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的次月向变更后的账号收款、结算。

5.甲方承诺每月 日之前将上月业务费用按时划付至付费账户。

6.乙方收到甲方划付的费用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

7.甲方逾期支付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逾期支付款项的千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次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

元(¥ 元),同时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由此所受一切损失。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个条款均构成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具体说明违约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应在二十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 违约方在二十日内仍不能纠正的,对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如被通知方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甲乙双方就可以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第九条的争议条款解决,违约方除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七条 免责条款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视情况甲乙双方部分或全部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内告知对方,并在7日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地政府或当地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24小时内,一方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中止或解除

1.任何一方在履行中发现或者有证据表明对方已经或将要违约时,可以中止履行本协议,但应该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在收到该通知后对本协议仍不履行、履行不正当或者违约,守约方可以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元),同时违约方还要对对方所受损失进行赔偿。

2.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或者一方认为需要变更、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30天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口头的变更、解除行为均无效,双方在财务结算完毕、明确履行各自的职责之后,本协议终止。

3.因甲方原因引起重大客户投诉的,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擅自终止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

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有效,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内,双方如均无异议,应对协议进行续签。

5.本协议未尽事宜应先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因甲、乙任何一方政策原因或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需要对本协议内容(如资费)进行调整的,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并签署补充协议。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它事项

1.为保证协议顺利实施,甲、乙双方指定专人负责协调解决在业务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双方应加强对各自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共同保证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对业务开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相互通报,协商处理解决。

2.甲、乙双方开展业务均应依法办理。本协议的内容如果与相关政策法规发生冲突,以相关政策法规为准。

3.甲、乙双方均有权在广西区内开展移动信息服务的宣传推广工作。双方在宣传推广活动中,若使用到对方的公司名称、标识、品牌等信息,必须事先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方可使用,否则违约方应按本协议第六条承担违约责任。

4.本协议附件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附件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5.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公章) 乙方:(盖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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