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人应当何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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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爷爷奶奶将房产通过公证的形式给孙女,其性质应当认定为遗嘱还是遗赠?受赠人应当何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案情简述:周某与李某是老夫妻俩,婚姻关系期间育有一子周某强、一女周某英。周晓某是这老夫妻俩唯一的孙女。周某与李某最疼爱这唯一的孙女,于是老两口商量,等二人百年之后,将其共同的房产赠与给其孙女,但并未将这一决定告知孙女。两位老人在女子及孙女不知情的情况下,去公证处办理的房产赠与公证。办完赠与公证后,在一次家庭聚会中,周某向所有亲戚宣布了这一赠与公证,当时老俩口的小孙女已经成年,并且在场听到了这一消息。6年之后,老两口相继去世。此时,女儿周某英认为,老人去世后遗留房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原则,由其与哥哥平均进行分割,但哥哥不同意,随后妹妹周某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件简要分析:首先,按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本案中,老两口去世时,第一顺序继承人还有子女周某强、周某英,孙女周晓某并不在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之列。因此,老两口公证将房屋给孙女的法律行为应当定性为遗嘱赠与,简称遗赠法律行为。该遗赠行为符合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大哥周某强、妹妹周某英的继承权应当被排除。但妹妹周某英又提出,侄女周晓某并未及时提出接受赠与,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间,应视为放弃接受赠与。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受赠与人应当在知道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接受赠与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赠与。周某英认为,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侄女周晓某知道赠与后6年都没有主张接受赠与,应视为已经放弃受赠与权利。但我们要特别提示,该法律条款规定的两个月必须做出意思表示的期间,应当从赠与人死亡后开始起算,也就是老刘口去世后两个月内,孙女周晓某必须做出接收或放弃的表示。本案中的孙女周晓某正式在爷爷奶奶去世后,两个月内以公证声明的方式正式接受了赠与。故此,法院驳回了姑姑周某英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二、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直接导致是否具有继承人资格的认定。
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01年离婚,之后李某于刘某再婚。再婚时,刘某有一15岁女儿。再婚后,李某与刘某感情非常好,虽然是再婚夫妻,但二人性格相投、恩爱有加。因此,李某与刘某的女儿关系相处也十分融洽,反而李某对其与初婚配偶所生育的子女关系非常一般,甚至李某与其亲生子女很少往来。2015年,李某因突发疾病去世,去世前没有留下遗嘱。李某的亲生子女为了继承李某的遗产,向法院提出诉讼。
案件简要分析: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亲生子女与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那么什么情况下才算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呢?一般情况下,父母再婚时,一方的子女未成年,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的才可能形成扶养关系。但由此认定过于机械化,也利于实践中很好的处理家庭生活关系。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法院在判断是否存在扶养关系时,应依扶养关系时间的长短,经济与精神扶养的客观存在、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综合判断,必要时应依职权进行调查。因此,本案中,法官深刻了解了李某与其继子女在家庭关系中的融合性、感情亲密程度等综合因素后,判定李某的继子女与其形成了扶养、赡养关系,享有李某遗产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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