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生子是否需要赔偿医疗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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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观点】
自然人的健康权和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自然人基于其享有的生育权,有权自主选择中止妊娠抑或正常分娩。但无论是中止妊娠抑或正常分娩,自然人必须择一而为之,无论选择何种方式,均会给身体造成一定损害,对于该后果,对方负有一定责任。但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与对方交往未建立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被告发生性行为,其本身也存在一定过错,理应承担部分责任。
案例
陈某、俞某于2015年底相识,××××年××月××日,双方之子陈某出生,自2017年4月起原告因怀孕直至生育陈某已支出检查费4238.84元,住院生育费7089.98元,月子中心护理费20000元,陈某请求法院要求陈某支付检查费、生育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离职所产生的误工费,雇佣保姆而所支付的保姆费用以及共同养育陈某所花费的共同债务。
庭审中,双方为证明其主张均提供证据:
陈某提供了检查费、生育费、护理费等相关证据。
俞某辩称主张误工费589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主张保姆费24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主张母婴护理费20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主张营养费10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
原、被告未婚生育,属于双方共同行为,均负有责任。陈某支付的产检及相关医疗费用11328.82元,属非婚生子陈某的生育费用,陈某与俞某作为非婚生子陈某的父母,理应各半承担该项费用,因此法院就该项生育费用中的5664.4元予以支持。关于陈某主张的母婴护理服务费20000元系生育非婚生子陈某月子期间的实际支出,俞某应承担一半即10000元。关于陈某主张的营养费,结合漳州市本地的风俗和生活习惯,对陈某生育哺乳期间给予营养支持实属必要,法院酌情确定为5000元。关于陈某主张的误工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保姆费,保姆费的开支为非婚生子陈某的抚养费,在(2020)闽0602民初8347号一案中已有诉讼,属重复主张,应予驳回。
【判决】
一、被告俞某向原告陈某支付生育费5664.4元、母婴护理服务费10000元、营养费5000元,共计20664.4元;
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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