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期间保全到期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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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当事人和律师比较头疼的一件事就是一审诉讼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也依法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但是应为管辖异议、鉴定、公告送达等原因导致一审程序漫长,在二审时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到期,尤其是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到期,根据原来的司法解释规定,二审期间的续行保全措施由二审法院负责。但是二审法院的法官很忙,自称比一审法官还忙,而且二审法院对于保全措施的实施部门各有不同,有的规定由审判庭负责,有的由执行局负责,还有的归诉专门的诉讼保全部门负责。
针对上述诸多不便最高院新修订了民诉法解释,重新调整了职责划分。
据河北友高律师事务所李金星律师介绍,新解释规定续保可以由二审负责,也可以委托一审实施,解决了一审不能续封的政策漏洞。同时也增加了再审期间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 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
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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