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有执法人员带人偷红高粱,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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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友发布视频称,河南信阳固始县三河间镇,有执法人员带人偷高粱并被无人机拍下。据网络视频显示,一名身穿执法人员制服的男子站在一片成熟的高梁地边,一名女子正在收高梁,两人发现有无人机后立即停止行动。现场当时停着两辆车,一辆车身印有巡逻字样的车子先离开,随后制服男子上了另一辆车,该车辆后备箱装着多个袋子。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系三河尖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殷某某(视频中身着制服人员)、三淮村村民张某到高粱地盗剪高粱穗。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殷某某、张某依法行政拘留。下一步,三河尖镇纪委将对涉案党员干部严肃追责问责,依法依规处置。
盗窃行政处罚标准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盗窃可以是一般违法行为,还可以是犯罪行为。如果盗窃涉案数额达到当地刑事立案标准,就是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行政处罚流程:
1、立案:发现盗窃行为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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