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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合作勘查协议 契约型 合作勘查探矿合同

即答编辑4周前 (04-07)普法百科2

合作勘查协议(契约型)


立协议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帐号、电子信箱。)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帐号、电子信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甘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以____(填入探矿权工作区域名称)探矿权作为合作条件,乙方以现金作为合作条件,合作勘查矿产资源事宜签订本协议。



河豚条 合作矿权情况


本协议项下探矿权的基本情况:


1.甲方拟作为合作条件提供的本协议项下的探矿权(以下简称合作矿权),其勘查许可证编号为:___(填入编号),审批发证机关为___(填入审批发证机关的名称)(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勘查许可证的复印件见本协议附件___。


2.合作矿权系甲方通过以下第___种方式获得的:


(1)合作矿权系发证机关以___(招标/拍卖/挂牌/协商/申请在先)的方式,于____年___月___日向甲方授予的,甲方___(未/已)缴纳探矿权价款;


(2)合作矿权系甲方于___年___月___日通过转让方式,从___受让的,甲方已支付了全部转让价款。


3.合作矿权的地理位置为:___;勘查区块面积为:___平方公里;勘查矿种为:___;勘查区块范围坐标为:___(具体位置见本协议所附矿区范围图》;勘查许可证有效期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


4.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合作矿权的勘查程度为___(预查/普查/详查/勘探)。



第二条 合作方式


1.甲乙双方采用非法人型、合同型的方式进行合作矿权勘查区块内(以下简称目标区块)矿产资源的合作勘查,双方不设立合作矿业企业;


2.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合作矿权作为合作条件,乙方提供金额为人民币___万元的现金(以下简称合作资金)作为合作条件;在双方此后未继续追加合作投入的情况下,甲乙双方按照___比例,对本协议项下的合作勘查项目享有相应的权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如果在合作期间,合作资金不能满足本协议项下的勘查需要的,由双方协商确定需要追加的投资额,并共同按照前述比例追加投入。如任何一方不能按照该比例追加投入,而另一方追加投入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调整双方在本勘查项目中所享有的权益比例:___。



第三条 合作款项监管


1.本协议备案后___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向___银行___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申请以甲方名义开立共同监管的合作专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以存储合作资金。因开设监管帐户发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按照权益比例承担。甲乙双方应与开户银行签署资金监管合同(以下简称监管合同),并约定以下事项:


(1)监管账户以甲方的名义开设;


(2)由甲乙双方共同在开户银行各预留一枚各方指定人员的印鉴;


(3)开户银行承诺并保证;


①仅受理由甲乙双方共同提出,并附其双方预留印鉴的支付要求;


②除非甲乙双方共同以书面的形式,向其提出撤销、交更预留印鉴的要求,否则,银行不得应任何一方的单方要求,撤销或交更甲乙双方或任何一方预留的印鉴;


③开户银行应在收到甲乙双方共同提出,并附具双方预留印鉴的支付要求后24小时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④银行违反前述义务,给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2.监管账户开立后___日内,乙方应将合作资金支付到监管账户。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均以进入监管账户的时间为准。


3.监管帐户内资金,应经甲乙双方共同书面同意方可使用。监管账户内合作资金的支付手续,由甲乙双方指定的人员共同向监管银行申请办理。


4.对于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勘查的过程中所采出的矿产品,其销售价格应由双方共同决定,销售收入应即时进入监管账户。


5.合作期间,甲方因履行探矿权人的法定义务而产生的费用(因本协议生效以前的原因而产生的费用除外),包括但不限于探矿权使用费、合作矿权的延续登记、变更登记费等,均由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予以支付。


6.合作期间,追加投入的资金应当即时进入监管账户。



第四条 勘查成果处置及税费承担


1.当双方对目标区块内矿产资源的勘查达到详查以上程度,并且满足申请采矿权的条件时,如双方协商决定转让合作矿权的,转让矿权所产生的收益由甲乙双方按照届时各自的权益比例进行分配,由此产生的税、费按服以下方式承担:___;若联合劫查期间,局部区段完成普查工作,也可实施分段转让,具体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2.当双方对目标区块内矿产资源的勘查达到详查以上程度,并且满足申请采矿权的条件时,如甲乙双方共同决定申请采矿权的,甲方应负责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目标区块内的采矿权;因申请采矿权发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按照届时各方的权益比例予以承担;申请采矿权后,因开采所需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因开采产生的人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税、费、矿山基础建设投资、机械设备的购置费、矿产开采过程的管理费用等),按照前述约定比例进行分担,因开采产生的税后利润,亦按照前述比例进行分配。


3.当双方对目标区块内矿产资源的勘查达到详查以上程度,并且满足申请采矿权的条件时,如甲乙双方共同决定申请采矿权的,在甲方获得目标区块内的采矿权后,双方应另行签署合作开采合同,并报具有相应权限的国土资源部门备案。除双方另行协商同意外,合作开采协议不得与本协议约定的内容相抵触。


4.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共同认为目标区块没有继续勘查的价值,或在达到详查以上程度后认为目标区块内的矿产资源/储量不具有经济开采价值的,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协议,并对合作进行清算;清算后合作资金仍有剩余的,由双方按照届时的权益比例进行分配,对于合作期间发生的债务,亦由双方按照同等比例承担。


5.甲方可以在该项目中进行地质调查、地质勘查技术等方面的科学研究,有权将在该项目中取得的研究成果申报奖项(费用自理)。



第五条 双方责任


(一)共同责任


1.本协议签署后___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向具有相应权限的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本协议的备案。


2.合作期间,甲乙双方不得在合作区进行任何形式的采矿活动。


3.勘查单位的变更及选聘,须经双方一致同意。双方认为需要变更勘查单位的,在双方共同选定勘查单位并与其签署勘查协议后,由甲方负责办理合作矿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4.目标区块范围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应按照甲乙双方认可,并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勘查设计方案实施。勘查方案的调整,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并报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5.协调合作劫查期间与当地政府、群众的关系。


(二)甲方责任


1.本协议备案后___日内,甲方应将与合作矿权有关的全部地质资料以及合作矿权的探矿权证复印件提交给乙方;


2.选择劫查单位,代表甲乙双方与勘查单位签订勘查协议,支付工程款;


3.审查勘查单位编制的勘查设计方案和勘查费用预算(由选定的勘查单位编制);


4.勘查过程中,有权要求对勘查设计进行变更、修改;监督勘查单位按照勘查设计要求施工,并保证勘查资料和成果报告的真实可靠性;


5.来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拥有的合作探矿权权益以及地质矿产资料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6.及时向乙方通报地质工作进展情况。


(三)乙方责任


1.参与审核地质勘查设计及费用预算,监督勘查单位在勘查期间的各项地质勘查活动,参与地质成果报告的验收;


2.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和时限,支付合作款项;


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其拥有的合作探矿权权益转让给第三方;


4.不得以其拥有的合作探矿权权益质押。



第六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一)甲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1.截止到本协议签署之日,合作矿权的勘查许可证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甲方对合作矿权拥有完整、无瑕疵的权利;合作矿权不存在与其他矿权重叠或交叉的情形;与


其他矿权不存在现实的或潜在的矿界争议;合作矿权未设定任何抵押权、质押及其他


任何限制的情形;不存在任何涉及诉讼或被司法、行政程序查封、冻结等限制的情况。


2.甲方已依法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如需缴纳的话)。


3.截止到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领取勘查许可证已满2年或已经取得了储量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


4.本协议签署之前,甲方已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组织施工,勘查施工作业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5.本协议签署以前的年度,甲方已完成了法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6.甲方不存在无故停工6个月以上的情况;不存在私自开采、非法承包、出租、转让、与他人合作开采等违法行为。


7.甲方已按照有关规定汇交矿产勘查成果资料,不存在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8.甲方已依法办理了勘查用地报批手续;甲方与土地所有人签署的土地使用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彼止到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不存在任何违反或可能违反土地使用合同约定的情形,土地使用合同没有被土地所有人依法终止或解除的风险。


9.本协议不存在可能无法获得矿业权登记机关备案的其他情形。


10.本协议生效后,不存在矿业权登记机关可能基于本协议生效以前因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或行为而吊销合作矿权的情形。


11.甲方已完成了签居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授权、批准、核准或备案(本协议在矿业权登记机关的备案除外)等程序;甲方签署本协议,不会违反其公司章程或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署的合同。


12.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将依法继续履行矿业权人的各项义务,以确保合作矿权的合法、有效存续。


(二)乙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1.乙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企业。


2.乙方已完成了与甲方开展本协议项下合作所粉需的一切授权、批准、核准、备案


(本协议在矿业权登记机关的备案除外)等程序;乙方签署本协议,不会违反其公司


章程或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署的合同。


3.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合作资金支付到监管账户。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所作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与实际情况有任何出入或违反了其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和承诺的,则该方应承担另一方由此所受到的全部报失。


2.因任何一方的原因致使本协议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备案的,违约的一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人民币___万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___日的,守约的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与合作矿权有关的全部地质资料以及目标矿权的探矿权证复印件提交给乙方的,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__万元的违约金。


4.因可归贵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监管账户无法按照约定的时间向开户银行申请开立的,该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人民币___万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___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5.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合作资金支付到监管账户内,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万元的违约全。逾期超过___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6.甲方违反探矿权人的法定义务或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导致合作矿权无法通过年检、获得延续登记、被吊销或自动灭失,并致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的,应赔偿乙方投入的全部合作资金,并按照全部合作资金的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承担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行为,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当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采取一切必要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日内将经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有关政府批文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通知对方。


3.不可杭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形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九条 保密和信息披露


1.协议双方保证对在谈判、磋商、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资料以及本协议的内容和展行履行情况予以保密。在未经甲方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勘查成果,不得将该地质资料超越协议范围使用或转让。


2.除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相关有权政府部门的要求外,未经本协议另一方的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形式披露或者泄露本协议所包含的任何内容以及所涉及的任何交易,但向各自负有保密义务的工作人员和法律顾问披露的除外。任何一方应尽力促使各自的工作人员对本协议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严格的保密。


3.本协议的保密条款为持续性条款,且无论本协议无效、解除、终止均不影响保密条款的延续性和有效性。无论本协议的任一方作为协议当事人的资格和权利是否终止,本协议的任一协议当事人均应遵守本条所约定的保密义务。



第十条 通知


1.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需要送达或给予的通知、合同、同意或其他通信,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按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进行;通过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通知,在发出后即视为收讫。通过邮寄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通知,在寄出10日后即视为收讫。


2.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所列的地址、传真、电话、电于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发生改变的,应自变更之日起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照原来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发出的文件、资料、通知等均视为在前款约定的时间内收讫,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另一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变更、解释、履行、终止和由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之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仍不能得到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选择以下第___种方式解决:


(1)向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向___人民法院起诉,以诉讼解决争议。



第十二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协议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中未尽事宜或出现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事宜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其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一式___份,每方各执___份,报送___省国土资源厅备案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签署。


(以下无协议正文条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签字)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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