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是否还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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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张大爷有一儿一女,老伴过世后,张大爷刚开始时和儿子共同生活,但儿子不孝顺,经常打骂张大爷。无奈的张大爷只能和女儿一家人在一起生活。自此张大爷的儿子再没有履行过赡养的义务,只有女儿尽着子女的本分。去年,张大爷买彩票中了大奖,拿到这笔钱后他就直接存到了银行里,子女们都不知道。前不久,张大爷因病去世,把这笔钱留给了女儿。儿子知道此事后,便要争抢这笔遗产,认为自己也有继承权。
学法有疑
张大爷的儿子还有继承权吗?
法律讲堂
张大爷的儿子不再享有继承权。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如果情节极为恶劣的,还可以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大爷的儿子虐待张大爷,因此,不再享有继承权。即使其行为尚不构成虐待,但是张大爷在因病去世时,已经决定将这笔钱留给女儿,因此,基于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考虑,张大爷的儿子也已经丧失了继承权。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一句话说法
权利与义务始终是相互对应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虐待父母,那么,其也就丧失了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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