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一方有权不让另一方见孩子吗?
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夫妻离婚后,一方有权不让另一方见孩子吗?的观点吧。
案例背景
小丽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小涛,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居一个月后,双方到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登记手续。结婚后双方才发现彼此了解很少,性格不合,因此经常吵架。后来小丽生下了一个男孩,两人以为有了孩子感情会慢慢好转。然而有了孩子后事情多了,吵架的次数也更多了。直到孩子两岁时,两人因感情破裂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由小涛抚养,小丽表示同意。但每次小丽想要见孩子,小涛都千方百计地阻止,并对小丽称孩子是他们家的人,不允许小丽探视。
学法有疑
小涛有权利这样做吗?
法律讲堂
小涛不能阻止小丽见孩子。在我国法律的规定中,除了子女被其他人合法收养外,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改变。
本案中,虽然小涛与小丽离婚了,但是小丽与孩子的母子关系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结束而结束。作为孩子的母亲,小丽当然有权探望孩子,这是法律赋予她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小涛不但不能阻止小丽看孩子,还应当积极配合。除非小丽的探望会给孩子带来不利的影响,小丽探望孩子的权利才会被限制。根据该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也就是说,即使小丽的探望影响了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长,小涛也必须向法院提出中止小丽探望的申请,而不能私自阻挠小丽与孩子会面。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一句话说法
父母离婚后,未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父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进行阻止。如果一方的探望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跟随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其探望。
对于夫妻离婚后,一方有权不让另一方见孩子吗?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即答官方结合法律法规整理并发布,多数内容为本站原创。极少部分为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投诉邮箱:it137fx@163.com 如需转载请附上本文完整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