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学校将人打伤,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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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小明今年上小学四年级,非常淘气,每次上课趁老师不在时都会捣乱。某日上午的第二节课是英语课,英语老师由于家里有事提前走了,让同学们自己看书背单词。老师不在,同学们便在课堂上打闹起来。小明想要用笔在磊磊的脸上画乌龟,磊磊不答应,结果两人在互相推搡的过程中,小明不慎用笔将磊磊的眼睛扎伤,磊磊治疗花去了10000元的医疗费。
学法有疑
这笔医疗费应该由谁承担?
法律讲堂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若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可减轻其侵权责任。对于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首先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案中,小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的损害应由监护人承担。此外,根据该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伤害的,幼儿园、学校等单位也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本案中磊磊受到侵害,侵权行为发生地点是学校,且是上课时间,老师因事外出没有尽到看管责任,学校对此有过错,也应适当给予补偿。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一句话说法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由监护人承担,监护人承担此项责任不以具有过错为要件,也并不因其尽了监护责任而免责,而仅仅是“可以适当减轻”责任。在具体承担责任方面,被监护人有财产的,应首先从其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发生侵权行为的,应首先由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只有在其独立承担有困难时,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才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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