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商的哪些违约行为须承担“退一赔一”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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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产商有导致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恶意违约行为,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需要向购房者承担“退一赔一”的双倍赔偿责任,即向购房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的同时,还需要另行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形: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房产商未告知购房者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的,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第1项的规定,房产商须承担“退一赔一”的赔偿責任。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房产商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的,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第2项的规定,房产商须承担“退一赔一”的赔偿责任。
(3)房产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的,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第1项的规定,房产商须承担“退一赔一”的赔偿责任。
(4)房产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的,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第2项的规定,房产商须承担“退一赔一”的赔偿责任。
(5)房产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被解除的,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第3项的规定,房产商须承担“退一赔一”的赔偿责任。
对于房产商的哪些违约行为须承担“退一赔一”的违约责任?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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