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带齐哪些材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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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张女士和蒋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由于两人早已经过了适婚年龄,开始交往时对双方也都还算满意,遂在相识三个月后就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婚后的生活却并不如同想象的一般幸福美满,两人开始为了生活中的琐事争吵,渐渐地觉得双方在生活习惯、思想观念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距。经过协商,两人都觉得既然还没有孩子,财产也好分配,不如就登记离婚吧。
学法有疑
张女士和蒋先生去登记离婚都需要带什么材料呢?
法律讲堂
在我国,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登记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离婚,并且能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孩子的抚养权等相关问题达成协议,那么登记离婚是快捷简便的。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内地的当事人去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证件等材料。
所以在本案中,张女士和蒋先生应当带齐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及其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去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即可办理离婚登记。
法律条文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一句话说法
对待婚姻我们应当慎重,慎重结婚也应当慎重离婚。当两个人在一起不适合的时候,如果能够协议离婚那是最好的。去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带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已经签署好的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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