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撞人后,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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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媒体报道,江西南昌一男子醉酒后无证驾驶撞到两名老人,致一死一伤,其有吸毒前科,案发后承诺投案却跑路至今未归案,警方已采取布控措施。今天我们聊一下酒驾撞人后,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相关损失?
现如今几乎每辆车都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保险期内,酒驾驾驶该车辆,造成他人伤亡的,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条例》对包括醉酒驾车在内的上述三种情形造成的人身损害,仅规定了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并未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如果把该条理解为保险公司仅应承担垫付责任,无需承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则意味着在机动车方存在严重过错,受害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受害人反而得不到交强险的赔偿,这显然背离了交强险制度保护受害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则,即使机动车一方无责任,但造成了对方当事人人身损害的,无论受害人一方有无过错,保险人都必须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涉及到受害人的赔偿问题,而立法选择的基础就是强制,目的是为了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救济的基本需求。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强制性赋予交通事故受害人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的权利,并排除保险公司援引其他保险条款约定来对抗受害人的请求赔偿,以此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虽规定驾驶人员醉酒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交通事故而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利,无论是受害人为救治而支出的费用,还是受害人因伤残或死亡而获得的对未来收入降低或者丧失的弥补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都不属于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范畴,而属于对受害人人身权利救济的范畴,保险公司对此都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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