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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金属不属于共同财产?离婚哪些行为少分财产?

米粒6个月前 (10-26)普法百科563

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工伤赔偿金属不属于共同财产?离婚哪些行为少分财产?的观点吧。

工伤赔偿金属不属于共同财产?离婚哪些行为少分财产?

由于工伤赔偿金是因为一方身体受到伤害从而获得的补偿,具有人身属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8条中的规定,这应当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在婚内,一方获得的工伤赔偿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伤赔偿金属不属于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该规定明确列举了身体伤害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婚内一方因为工伤事故获得的工伤补偿属于其因身体伤害而获得的人身属性的财产。在离婚时,工伤款属于妻子一人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参与分割。


  二、哪些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后个人财产。所谓婚后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后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一方具有人身性 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补偿。

  我国《婚姻法》18条中,以列举的方式说明了哪些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其中第五项,“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就应包括: (1)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 (2)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3)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 (4)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三、离婚哪些行为少分财产

  1、双方约定。婚前协议或离婚协议可以约定一方不分或少分。

  2、《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重大过错。比如婚内出轨、遗弃孩子等等对离婚有重大过错的一方,这种情况不分基本不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少分的也很有限。


  四、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的规定,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从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需要注意的是,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只能是无过错方,如果双方都存在过错,那么任何一方都不能提起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两个方面,在确定具体数额时要根据具体情形具体核定。

  1、离婚诉讼的原告为无过错方时,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2、离婚诉讼的被告为无过错方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一审中未提出,在二审提出的,法院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3、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未明确表示放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

  离婚案件中,常常会遇到财产的分割问题,对于财产的分割一般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除此之外会考虑照顾无过错方或女方的原则,有的还要考虑照顾困难的一方,对于财产有书面约定的有时还要考虑家庭贡献,这些往往会作为考虑的因素对受照顾一方的当事人予以多分。


对于工伤赔偿金属不属于共同财产?离婚哪些行为少分财产?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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